半岛平台关于保护环境的措施十篇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关系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直接影响当代人民的生活环境,影响子孙后代的健康,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笔者认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应该采取以下9个方面的措施。
应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把农村环境建设列入工作日程,各乡、村应有近远期建设规划。科学规划,促进农村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党政一把手应该把改善环境纳入衡量政绩的标准,政府要像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样支持农村基础设施,要将农村的规划建设纳入本部门的工作内容,有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下力气组织专门班子及早安排一些水利、电力、交通、环保和资源开发项目。要利用各种手段普及相关科学和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农民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充分发挥群众在保护农村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农村环境问题涉及领域较广,历史欠帐多,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复杂,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配合,全力实施水环境整治工作。细化对水环境整治工作的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提高企业污水达标排放率,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面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管理机制。加快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村庄规划、道路建设、饮水安全、污水排放、粪便无害化处理、人畜禽分离、推广沼气使用清洁能源等问题。
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和整治村庄现有水体,恢复河沟池塘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有害入侵物种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生物多样性,遏制住目前生物物种资源急剧减少的趋势。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合理引导资源和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损害生态功能的产业扩张。依据资源禀赋的差异,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业。结合已实施或规划实施的生态保护工程,加大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以改善和提高区域环境质量。
加强农村生态修复,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立健全森林、草原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增强生态功能。继续推进山区综合开发,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加大“老、贫、少、远”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继续推动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遏制人为新增水土流失。积极推动资源、能源富集地区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试点工作。
加强大中型灌区及其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强化农田节水设施建设。在灌溉区开展田间微型节水工程建设,在旱作农业区修建和完善微型抗旱和坡面防洪工程。调整种植结构。资源性缺水地区扩大低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工程性缺水地区实施水旱轮作,发展间作套种,推进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
禁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规定,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产业的发展。同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加快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推行秸秆还田,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减轻环境压力。这就需要培育农村新型产业,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重点推进农村沼气工程、生物质能科技支撑工程、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程、能源作物品种选育和种植示范基地建设工程等四大重点工程。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控制散煤和劣质煤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同时,推动农业废弃物能源化利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将重点解决饮用水高氟、高砷、苦咸、污染等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的严重缺水问题,优先解决人口较少民族、水库移民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监管,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按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分散处理方式处理生活污水;人口比较集中、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提高农村污水处理水平。新村庄建设规划要有环境保护的内容,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设施。逐步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城乡统筹的垃圾处理模式。
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确立畜禽养殖规模。鼓励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依据土地消纳能力,进行畜禽粪便还田。根据水质要求和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的种类和数量,合理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
前言:十二五环保规划的实施需要社会、经济、环境各个部门进行观念的创新、制度的创新、体制的创新,用全新的视角和手段对其进行综合的、全方位的管理,通过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建立综合决策和管理机制和推动公共参与,从而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和支撑保障。
十二五环保规划的实施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丰县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要加大领导和统筹力度,根据进度目标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协调和考核。各级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形成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镇分级实施,各部门相互协调,上下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建议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十二五环保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协调各方利益,争取国家、省、市以及有关部门强有力的支持,将本规划更好地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环保建设的投入,完善环保建设相关资金管理体制,统筹运用预算内外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的资金,使环保建设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环保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并逐年有所增加,用于启动发展生态产业、生态环境、文教设施等重点示范项目。
丰县环境管理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严整治、依法治水。
按照《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研究区内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提高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坚决限期治理或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频发事故和应急措施不全的企业。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重点建设项目能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对新上项目要严格审批,选址要符合地方规划。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其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充分利用现有监测系统,组建省、市和地方监测站网,建立研究区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信息统一,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在线监测,扩大监控范围,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废水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增加现场突击检查的频次,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检测。
构建科学、合理、完备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队伍素质。严格落实执法监管的各项措施,严厉打击违法排放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强化工程实施管理。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建成运行后,要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
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制定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管。
5科技支持保障要组织跨学科、多领域合作攻关团队,对复新河沙庄桥断面水质达标主要工程的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重点解决引清工程存在的技术问题以及跨区域存在的协调问题,城镇集中生活区分散式污水净化处理技术与运作模式、农业面源污染的减排和治理控制技术等,此外,还需要研究区域内尾水资源化的合理路径、尾水导流的最佳路径以及最佳导流量等。
在城建、水利、农业、环保等方面,要加大对科研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加强指导,做好研究区水环境治理技术集成和适用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培训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建设项目审批、环保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制度,建立信息制度,对涉及公众用水和环境权益的重大问题,要履行听证会、论证会程序。维护广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治污的积极性。
积极推进公众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忧患意识,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形成保护丰县水环境的良好风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介,发挥其监督和导向作用,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十二五”环保规划实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运用贸易措施保护环境是近年来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的一个新问题。本文分五章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第一章是导论,其内容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要尊重自然而不能奴役自然,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解”,否则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受到自然的“惩罚”。 第二节讨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指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包括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两个方面。通常而言,贸易不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时,贸易会加剧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当政府干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时,贸易对环境有正面影响;反之,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不仅会给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国际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环境保护之所以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冲击半岛平台,主要是许多环境保护政策运用贸易限制手段来达成其目的,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三节讨论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实质性冲突。这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是结果上的冲突而不是目的上的冲突。 第四节介绍了GATT/WTO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关切。第五节概要介绍了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贸易措施(Environmental Trade Measure)是指,为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所谓环境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食品和产品的安全)以及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养护和保护。按照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据,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多边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其表现形式,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环境标准、环境税、贸易限制和贸易制裁四种。 第二章分四节探讨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由于环境保护这项非经济价值,并未在GATT/WTO体制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报复行为,常常被控有违反GATT/WTO法律制度。 第二节讨论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一般例外条款的含义及其与环境贸易措施的关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运作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在GATT任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必须享有相同的待遇。因此如何认定相同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GATT条文中并没有给“相同产品”下定义。根据现行学说,相同产品是根据其关税分类、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来确定的。因此,GATT义务中的“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与关税分类相关联,它主要根据产品的内在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方法不反映在产品的内在特性中。这就是说,以不同的生产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只需具备相同的内在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 环境标准分为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前者直接规范特定市场上销售的货物本身的特性,如物理特征、化学成分等;而后者并不规范产品本身的特性,它规范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等。一般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环境特性,因而,如果产品本身的特性相同,即使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同,仍应视为相同产品。如 果以生产过程不同,而对产品本身特性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待遇,就会违背GATT的非歧视待遇义务。 GATT虽然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实行约束,但并不禁止缔约方为抵消其他缔约方因实施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不禁止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其他国内税费。但为环境保护目的而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高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 严格禁止数量限制的结果,使得缔约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受到限制。一国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否则就会违反其承担的GATT义务。从这一点来看,GATT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似乎不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不仅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因实施数量限制而导致的贸易扭曲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环境问题。 虽然第20条并未提及“环境”一词,但是,在许多环境贸易争端案中,由于当事国都援引该条(b)项和(g)项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辩护,因此,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与环境保护有关。根据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除此之外,缔约方根据(b)项所采取的措施应是与GATT抵触最少的措施;根据(g)项所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域外效力。 第三节阐述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指出协议通过许多方式补充和完善GATT,但最重要的补充要算对国内措施纪律的补充。在GATT之下,阻止进口的国内健康标准仅仅受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只要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无论国内标准多么不合理,都无关紧要。而不管非歧视的国内措施是否会影响贸易,协议则将它们置于其监督之下。由于协议有着比GATT更严格的纪律,在涉及协议的贸易争端中就不能再援引GATT第20条(b)项作为抗辩的根据。 第四节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WTO并不要求成员拥有技术规章,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和自愿性标准以及产品检验和证明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亦即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要的程度。所谓必要性是指,合法目标无法以其他具有较小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达成;而且,除非采取所拟定的措施,否则会有无法达成合法目标的风险。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 第三章分三节探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法律体制中的地位。第一节阐述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指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第二节是对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的具体论述,指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国内的环境问题,即不具有跨界外溢效果的环境问题,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该国采取何种环境政策予以处理,他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环境政策的选择反映了一国对环境品质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一国有权决定是否牺牲部分国民所得来换取高环境标准,或是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因此,目前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所以,不论是国内生产造成的污染或是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 费所采取的环保措施,WTO并未予以限制,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又可分为保护国内生命健康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 国内自然资源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就前者来说,只要国内税和管理规章只要符合不歧视原则,就算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由于这一限制,有时缔约方会滥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不合理的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解决上述贸易壁垒问题,GATT/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产品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得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就后者来说,一国为保护本国自然资源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可能被指控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并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虽然GATT第20条(g)项为缔约方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规定了例外,但是,该款要求有关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及消费。因此,一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很难援引该款得以合法化。第三节具体论述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由于其存在种种缺陷,国际社会不赞成采取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全球公共环境。 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第五章分五节环境贸易措施与国际竞争的关系。第一节概要介绍了环境标准的不同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不公平竞争对投资转移和环境政策的影响。第二节探讨环境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指出环保人士所谓的环境倾销并不符合WTO反倾销法的要件。即使一国环境标准过于宽松,使得该国生产者得以享受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利益,该产品的进口国亦无法依据WTO反倾销法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第三节探讨环境补贴与反补贴税是否可以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而引起的竞争问题,指出一国政府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环境标准,致使该国产业负担较低的环境成本,而享有价格竞争优势,该国政府的这种不作为不构成WTO反补贴法中的补贴。因此,从现行国际贸易体制来讲,对低环境标准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其因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竞争优势,是行不通的。为弥补本国产品因实施高环境标准而遭受的竞争劣势,而给本国企业的环境投资给予以补贴,由于会影响国内产品的价格,具有扭曲贸易的效果,因此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并不属于不可起诉的补贴。如果受环境补贴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造成相关产业的损害,则该国可以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将为弥补竞争劣势而给予的环境补贴定性为不可起诉的补贴,则与环保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第四节探讨边境税调节制度在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所导致的国际竞争问题时存在的问题半岛网站,指出传统的边境税调节规则仅仅适用于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间接税,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于为环境保护等特殊政策目标而不是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环境税。最后第六节指出实施生态标志制度和协调各国的环境标准是解决不公平竞争问题的理想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王天红
某水电站开发任务以发电为单一目的,采用混合式开发。该水电站装机容量102mW,保证出力11.35mW,年发电量4.39亿kW・h,年利用小时4 300h,为三等中型工程,主要建筑物大坝、泄洪、引水系统和发电厂房为3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为4级,临时性建筑物为5级。该水电站工程枢纽建筑物主要由大坝、溢洪表孔、岸塔式进水口、引水隧洞、阻抗式调压井、压力钢管、地下厂房等组成;附属工程还包括长3.5km的场内交通公路,450m长的交通洞1座,90m长的普渡大桥1座;临时工程包括5座弃渣场、1座料场等。结合该水电站所处理的地理位置,表明该水电站建设会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该水电站对环境影响,在该水电站主体工程建设时,各项环境保护监理同时展开。
水电站工程在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主要内容有: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声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弃渣场、料场、施工公路、施工临时占地区、移民安置区、水库周围影响区等)、社会环境保护、景观保护、公路交通保护、库底卫生清理、固体废弃物处理、文物保护等。这些环境保护项目由水电站施工前所采取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明确其环境治理范围,在建设中由监理单位在水电站建设中指导实施。
而本水电站工程在建设中影响环境的主要问题为:1)水污染源;2)声污染源;3)大气污染源;4)生态影响源;5)固体废弃物;6)社会影响等。这些因素在本水电站工程建设中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在本工程建设中对这些影响因素需深入分析,突出重点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为了更有效地对水电站工程项目在建设中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环保保护监理部需结合本水电站工程特点,编制《环境管理体系大纲》和《水电站环境保护监控计划》等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方案,同时环保保护监理工程师应该每天对水电站施工现场进行巡视,确保工程建设中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为了有效保证水电站建设中排放的施工污水、生活污水不污染周围水域,不降低接纳污水的原有水体的水质等级,监理机构需要承包人对生产、生活污水等采取治理措施。同时作为工程监理施工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污水排放的标准,并对生产、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处理措施和处理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另外,要监督施工方对本水电站工程建设中所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以能及时反映污染物是否超标情况。对于发现超标情况需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有必要情况时,监理机构可以委派监测单位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专门的抽样监测。
在水电站工程建设中,监理方应对大气的污染进行监督,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对砂石料加工及拌和、运输扬尘污染物料及各种燃油机械必须作出防尘措施。
在水电站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有效地防止噪声危害,监理方应该要求施工方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作业采取减噪降振措施,监督施工方应选取低噪弱振设备和工艺,以达到相应标准。而施工方的生活营地和非施工作业区则应执行当地环保部门确定的噪声污染达标标准。另外,监理方还应结合本工程的实施情况,要求施工方对其责任区内的敏感部位的噪声进行定期抽样监测;对不能达标的,监理必须监督施工方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监理应监督水电站建设施工方对建设中所产生的弃渣和固体废弃物必须以国家《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依据,按设计要求运送到指定的弃渣场,而不得随意堆放。而施工方应对储存弃渣、固体废弃物、施工生活临时垃圾、医院或其他医疗单位的含菌垃圾以及含有铅、铬、砷、汞、氰、硫、铜、病原体等有害有毒成分的废渣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避免环境受到污染。
在本水电站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方必须要求施工方在建设水电站工程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采取措施,以防止水电站工程周边环境出现水土流失,防止破坏植被和其他环境资源。当在进行本本水电站工程道路、隧洞、渠道等工程施工时,应采取工程或生物措施。对安置区内和库周、丘陵和山坡的经济开发工程,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规进行,防止诱发水土流失。
监理方应要求施工单位加强水电站工程周边环境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提高保护野生动植物(包括水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意识。在水电站工程建设中,应该加强保护动植物资源措施,尽量减轻损坏现有生态。对乱砍伐和捕捉野生动物的行为监理方应必须立即制止,并报告环境保护监理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发现或疑为珍稀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地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监理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人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包括各种迁移、隔离保护、建设动物通道、改善栖息地环境、人工繁殖等各项措施。
鉴于本水电站工程周边存在文物,因此在工程建设中,监理方应要求施工方必须加强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应监督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窃为私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为文物)时,施工方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移动或损坏文物,并立即将情况通知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和文物主管部门,执行文物管理部门关于处理文物的指示。
工程实践表明,水电站工程建设所采取的环境保护监理可有效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顺利进行,同时减轻了水电站建设对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把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可有效地对水电站工程建设的环保进行预测与预防。本文对水电站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理任务进行深入阐述,同时通过结合某水电站工程施工建设中的环境保护监理实践进行探析,通过环境监理保护效果表明,本工程所采取的环境保护监理措施对于保护水电工程建设的周边环境等具有较明显的有可行性,可为同类工程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张志勋,南昌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徐芳,南昌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江西南昌330047)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环保浪潮不断高涨,环境保护正在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因素。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贸易组织,WTO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与GAIT时期相比已有所转变,并已将可持续发展与保护环境写入WTO宗旨,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确立了环境理念。而中国加入WTO以后,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在这种背景之下研究WTO环境政策,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一)WTO环境政策的具体规定。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没有单独的专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议,其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散见于各协议条款中,其中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原则性规定为中心,以各附件中规定的内容为具体体现。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部分明确提出:“本协议各成员,认识到它们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为目的,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的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将原GAIT序言中强调的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fulluse)改为“合理利用”(optimal use),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之一。将贸易发展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引入法律约束对象是WTO的一大进步,也是WTO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
2.《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WTO法律体系中,“环保例外条款”以《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l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为基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协议)第14条、《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为具体表现。根据GATTl994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实际上为成员援引各款所载例外情形设置了实施标准,赋予各WTO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借口,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目的在于维护和改善全球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有效防止成员国滥用这一环保例外条款。此外,根据该条规定,GATS协议第14条、SIS协议以及TBT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二)WTO环保条款的适用原则。根据WTO规则,在运用上述一般例外条款时应该注意,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不得因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变相的差别待遇。判断的标准是贸易影响最小、科学上证明合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统一性、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原则。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它要求成员一方在实施某一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给予歧视性待遇,即不得向某个成员提供特别的优惠和进行歧视,非歧视待遇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体现。非歧视待遇原则旨在将所有成员置于平等的地位,有利于保证环境保护措施不至于在外国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以及在外国产品相互之间造成不必要的歧视,防止环境保护措施被滥用,成为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2.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透明度原则作保证,非歧视原则也就无从判断。它要求各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贸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以及参加或签署的国际公约等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保持各成员方政策和措施的充分透明,使WTO实现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也使各成员方维护正当权益,保持多边贸易体制在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基础上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就各国的环境措施而言,遵循透明度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各国环境要素存在的差异,所采取的环境措施和标准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不透明的环境措施将可能导致歧视性贸易。环境措施的透明度具体包括:(1)有关环境措施应及时公布;(2)在不采取国际标准为依据时应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3)设立咨询点,负责解答其他成员方提出的问题;(4)在制定有关环境措施,如环境标志时,应广泛征求意见等。
3.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是非歧视原则的进一步深化,即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在环境方面,由于环境措施所具有的高技术性和高投入性,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处于劣势,如果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等要求,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会在客观上阻碍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从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WTO强调各国环境措施应考虑到成员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应当采取完全一致的措施和标准,在对发展中国家环境措施的限制上应给予一定的差别待遇。WTO的TBT协议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要求各成员在执行TBT协议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同时,发达国家要向最不发达国家在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提供援助,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TBT协议第11条、第12条。要求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给予实际考虑,这是以客观现实为依据的合理要求。因为,对环境造成破坏最多的并不是发展中国家,而是发达国家,其发展经济所需的资源:能源几乎都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它还将国内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甚至还常将有毒废物转移到境外,这无疑
1.对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及竞争力的影响。我国属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行列,环保问题虽然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工业化进程中的高消耗、高污染问题在短时期内不可能迅速得到解决,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企业实施的是相对较低的环境标准。但为了产品出口,为了达到进口国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产品制造商也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手续,生产产品的外观包装、出口标签也要作大幅度调整,从而导致企业支付的相关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增多,企业产品的内在化环境成本提高,最终推动企业的营销成本总体上涨。例如,欧共体关于包装、包装废弃物的指令,德国关于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美国的防毒包装条例、零售药物包装防污染新规定和日本的包装新指引都要求进口的包装制品要符合其高水平、高标准的环保措施。因此,单纯从价格角度来看,我国企业就将失去原有的低价格竞争优势。
2.对我国出口市场份额和增长速度的影响。由于我国企业环境技术水准较低,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制定的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必将使我国产品出口范围逐步缩小,市场占有率下降或增幅减缓。因为,我国尽管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已近十年,但仍未改变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格局。这些国家大多是WTO和环境委员会的成员,环保行动起步早,成效大,公众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已从环保立法阶段进入了环保执法阶段。如果这些国家和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在WTO中极力要求将贸易与环境两者紧密挂钩,并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统一环境标准,这将使我国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缩小的威胁。
3.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准入方面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环境壁垒,对我国产品的出口已经造成或即将造成某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我国的大量出口产品因此被排斥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之外,参与国际市场的程度明显降低。1996年12月,美国以捕捞大虾未采取保护海龟繁殖设施的环境义务为由,禁止中国的大虾进口。1997年,欧盟宣布,由于中国的海洋环境不断恶化,出口的贝类产品已达不到他们所需的卫生标准,他们不再进口中国的贝类产品,而在1996年,我国向欧盟出口贝类2750万美元,占出口贝类的1/5。目前,我国涂漆玩具、蜡笔、电池等产品因铬、汞含量超标已被禁止进入欧美市场。
(一)应确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战略。对贸易和环境保护而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其共同任务,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其共同目标;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为贸易与环境提供了一个共同目标,通过环境和贸易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实际上是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发展贸易实际上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因此,作为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的中国而言,发展对外贸易,只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们应积极寻求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发展途径,将环境保护融入外贸的规划中,加强对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与贸易的综合决策。
(二)建立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系统之间以及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由于在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系统之间有大量政策法规的工作需要进行协调,因此有必要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之间。以及地方一级主管机构之间设立一种协调机制,以便能够经常互通信息,进行必要的磋商、研究和协调工作。因此,一方面,我们建议参照美国301委员会模式组成一个跨部门的机构,由商务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牵头,组建有国家商检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环境壁垒协调委员会,包括投诉、应诉、信息中心、调查研究、新闻、规划与协调等附属机关,专门负责审议、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协调国内和国际事务。
另一方面,要建立并完善相关行业组织,制订一套完整的产业和产品保定程序。所谓“行业组织”,即指“本国同类货物生产者或依法令成立之商业、工业、劳工、农民团体或其他有关之团体”。在许多国家法律中,行业组织是政府调查的法定申诉人,因此,必须具有相当的功能并能提供准确而全面的信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行业组织也是政府获取信息和论据的来源地,具有相当的功能。然而,我国目前的行业组织大多是联谊性质,没有实际功能。为此,现有的各行业商会组织应尽快充实其力量,完善其功能,改变其性质,承担起保护企业的职责。一旦企业受到环境壁垒冲击,除了企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外,行业组织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可通过申诉、立案、调查、论证、采取措施等步骤,以形成一个针对环境壁垒进行行业和产品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建立环境壁垒信息中心,做好预警工作。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环境壁垒的信息中心和数据库,成立全国性的专门为企业和出口商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及时收集国外有关的信息,包括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日本、欧盟等的技术标准和WTO有关技术壁垒协议的研究。我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WTO/TBT咨询点的窗口作用收集相关的信息。可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充分利用这个渠道,及早地得到WTO成员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信息。其次,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应抓住重点,针对我国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商品(当前应重点考虑的是食品、玩具、机电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按行业或产品分类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有关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第三,对于外国实施的可能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壁垒措施,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以便尽早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防范工作,突破国外的环境壁垒。
(四)成立由高级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意见。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实践,例如,1992年成立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就是一个专门针对中国环发领域重大而紧迫的关键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政策示范和项目示范的高级国际咨询机构。建议借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成功经验,聘请环境与贸易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我国对外贸易中所遇到的环境壁垒问题提供意见。
内容论文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论文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Abtract: in history of DSB, there was a series of cases about the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taken by some countries .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on such behaviors’ necessity& validity together with correlative regulations in GATT/WTO and DSB’s practice( especially the latter) , then, gives a brief summary. Key words: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exception article; jurisdiction beyond territory;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 。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 。 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 。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 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 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 ,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1、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 ,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 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 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 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 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2、“必需”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 ,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 。 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 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 。3、有关及有关的措施 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 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 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 。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 aimed 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 。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4、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 都产生了公平(even 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 。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 (二)域外管辖权/单边措施的有效性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主权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 。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主权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 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 (报告第133段) 。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 。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 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内的效力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单纯依靠立法历史、国家意识来解释规则条文,排除GATT之外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对于当事方援引用来证明其采取的有关环境贸易措施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协定,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责仅限于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引用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如在第二个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规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 。对于这种GATT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脱节的现象, 有学者批评为“独门独院、自成体系、自我封闭” 。WTO成员方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谅解总则第3条中特别指出:用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一批国际法专家/上诉机构成员为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系起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就发出了不能将“WTO法”与国际公法分离开的呼声。而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为印证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进行的解释,广泛地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养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公约中的相关条文,甚至还扩及到国际法院对纳米比亚咨询案和爱琴海架案的判决乃至《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著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说理充分、论证详密,得到了当事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也频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只是对国际环境法规范(尤其是当事国均接受的公约)可以作为解释WTO有关条文乃至当事国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项的依据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国际环境法规范与WTO法的协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等级等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因而,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确定,但我们毕竟看到,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DSB已经率先迈出了一步。 (四) 专家组透明度/非政府组织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2个主要程序,专家组审查具体贸易争议的过程一般处于与公众隔绝的“黑箱”状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他们(当秘密进行工作时)不能做出传达来自许多利益共同体,包括非政府环境政策团体的论点、信息和证据的准备” ,非经专家组决定,一般不向外界寻求法律或专业方面的帮助;上诉机构也仅仅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按照WTO有关规则和协议作出最终裁判。因而在许多著述中都呼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关国家、组织的参与。目前,在争端解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1、经专家组要求进行的合作 DSU第13条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各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有关来源索取资料并可以咨询专家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与WHO(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了积极合作,由后者对卷烟对健康的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对该意见及WHO的一些相关做法和建议给予了关注,以此为依据对该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2、非经要求情况下,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材料的接受关于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从而留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漏洞。这个问题是在处理有关案件的实践中加以填补的。在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就收到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一个NGO协会以及WWF(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提交的文件。然而,专家组认为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寻求的信息与谅解不符,因而决定不予考虑。该案的上诉机构通过对谅解的分析,推断出WTO规定并未禁止专家组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递交的利益方陈述,专家组有收集信息的义务,以此为由拒绝采信没有根据,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申请和意见,从而为公众团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打开了方便之门。3、对于上诉审中设立附加程序规定的运用争端解决机构一向强调和坚持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在成员方引用具体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WTO下合理期待获得的实体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那么这条界限的划定无疑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分析。1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 。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 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五)第20条序言和具体例外条款的关系1、适用环境例外条款的逻辑顺序以往GATT实践甚至初期的WTO 都没有在逻辑上理清对20条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译法,笔者注)和各单项例外的审查顺序问题。同时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审查涉及第20条的案件时,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明确纠正了专家组跳过具体例外条款,直接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该措施的特征为理由,暂定符合第20条(g)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审议。(报告第118段)……对专家组来说,把美国汽油案的次序颠倒过来,‘似乎同样合适’。我们对此不能同意。”(报告第119段) 。 也就是说,一项环境贸易措施被单个例外条款证明正当之后(有关条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还要经受序言的检验。这个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个单项例外本身就是破坏WTO多边贸易原则的例外措施,第20条序言的目的与宗旨正是为了防止对第20条特定例外的滥用,可以说是实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则”,自然要遵循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如果先行依据序言进行审查,由于环境贸易措施先天具备的威胁、破坏多边贸易规则的性质很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序言,从而使得各单项例外条款成为多余,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而该案的上诉机构确认了WTO各成员方根据本国的健康水平和环境目标,采取本国的保护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这么做时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衡量其是否达到该要求的重任或者说作为对各国援用环境保护例外权的最后一道阀门就由序言来承担了。2、序言的适用标准在上诉机构针对汽油规则案件的报告中第一次对序言做出了全面权威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序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施的方式(MANNER) 。因而对于成员方滥用例外权的防止是通过审查有关措施实行的方式及对相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进行的。具体的标准则是三个: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因而,序言适用的原则是善意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这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其任务在于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中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 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随着作为措施形态和种类的不同而变动,因特定条件的事实不同而变动。因而序言的适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较大的随着形式发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可简单地理解成DSB更倾向于保护环境的结论,对序言的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而DSB最终做出的裁决主要依赖对于案件和当事国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的措施虽有资格引用第20条(g)项,但未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国在适用609条款中存在的七个漏洞,从而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判其败诉。但在2002年的第二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执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订规则并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裁决,判美国胜诉。 四、总结、评议及展望 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作用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WTO仍然是解决环境贸易争议的良好场所,在几个重要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后者则持批评和反面态度,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是令人沮丧的。在WTO解决环境贸易问题的作用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从本质上讲,GATT/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无意于成为一个环保机构,因而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WTO框架内对环境问题规定地事无巨细,对它在处理某些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多哈回合部长宣言充分表达了WTO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我们坚信,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能够而且应当相互支持。……我们认识到WTO规则下,任何国家都不应被阻止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措施,或采取他认为适当的措施来保护环境,但 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且在其他方面要符合WTO有关协议的规定。……” 站在该立场,WTO认为现有的体制已经为各国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因而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重点不在于改革、整合现有的贸易体制,而在于原有的传统多边贸易规则如何适用于各国的环境规则、措施。基本思路是对现行的环保贸易条款做出新的或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解释,增加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活力,从而将环境保护有机地融入WTO贸易体制。环境的恶化、资源的过度开发是这个世纪的严峻问题之一,各国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同程度上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贸易规则造成了压力。当然,二者的关系并非截然对立,也存在互相促进的一面,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是“人们希望建立一套能够使环境和贸易互相支持的国际贸易规则” 。作为致力于协调、解决当事方环保贸易争端的主要组织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可以说是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了不懈努力,“成为WTO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体制中最活跃的部分” 。我们将继续关注WTO相关议题谈判的进程及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近实践。
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到了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高速公路施工的过程中,就需要进行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起步较晚,在环境监理的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足,比如定义、内容、方式方法等等;因此,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就需要对经验进行总结,结合我国高速公路施工的具体情况,来寻找一种合适的环境监理组织方法,将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目标给有效的落实下去。
依据相关部门的划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属于非污染生态影响类,具体来讲,高速公路环境监理指的是环境监理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指导下,结合高速公路建设期环境破坏的具体特点,监督和管理高速公路建设时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不仅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区为高速公路环境监理的范围,在监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将与工程直接影响的区域加入进来,比如临时工程、施工便道、沙石料厂等等。环境监理有很多的内容,几乎涵盖了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比如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文物保护等等。
环境监理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可以将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监理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对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保证其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比如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水土流失等问题;另一类是监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比如绿化工程、水处理设施等等。
我国在上个世纪就开始出现工程监理制度,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和完善,不断的成熟,并且探索出了可以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工程监理制度。但是,我国的环境监理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得到充足的发展,人们也没有对环境监理机构模式等达成统一。通常情况下,可以将环境监理分为专职式环境监理、专一兼职式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完全监管的兼职式环境监理。专职式环境监理组织是在公路施工的过程中建立的,它独立存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兼职式环境监理组织机构则是环境监理组有工程监理组来担任,环境保护由工程监理人员来完全兼管;专一兼职式环境监理组织机构不仅有着十分高的专业化程度,又可以有机的结合工程监理工作。环保部设置在项目总监办,环境监理工程师由各个专业的人员来担任,比尔生态保护、大气保护等等。
一是对环保施工技术文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承包商负责着整个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那么就可以认为环保施工需要由承包商来实施,承包商在施工的过程中,逐步的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但是,目前承包商缺乏足够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施工环保员通常由其他的人员所兼任,这样虽然承包商有着较高的环保意识,但是在环保施工方面却没有足够的专业性,这样就会影响到环境保护的效果。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对环保施工技术文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可以依据施工技术文件来进行解决半岛平台官网。
二是将环境监测应用于施工工程之中:通过环境监测,可以将现场的污染动态给充分的掌握,然后依据监测的结果,来制定一系列的环保措施。环境监理需要进行抽测工作,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解,通过抽测,还可以对施工期内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及时准确的把握,对污染源的发展做出一个科学的预测,然后依据预测的结果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措施来进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在抽测结果的指导下,环境监理工程师对环境保护方案进行合理的调整,保证环保的质量。
三是要对现场施工管理进行强化: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现场管理,通过现场管理,来让环境监理将各项监理措施实施下去。在环境监理中,需要选取科学的现场管理手段,有机的协调和配合不同的管理手段,从而保证在有效落实各项环境监理措施的基础上,顺利的完成施工期环境保护的目标。一般来说,旁站、巡视、检查等都属于环境监理的现场管理手段。
简单来讲,我们在理解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时候,可以将其看作为重点控制公路沿线的敏感点,那么,环境监理人员就需要旁站监理承包商的施工过程,从而对敏感点的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一般来讲,需要环境监理人员全程旁站监督的环保工程有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等等,在旁站监督中,需要及时发现可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因素,并且采取措施来进行清除。如果施工过程可能会引起重大的环境影响,比如处置一些有毒有害垃圾、施工表土的清取等等,环境监理人员就需要盯住现场施工的全过程,同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监测和记录,如果发现了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进行纠正。
在环境监理方面,为了能够对现场的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及时的掌握,可以有机的结合旁站监理手段和不间断巡视施工现场的监理方式,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的时候,严格遵守了环境保护的相关固定,保证环境保护方案可以被有效的落实下去,出现了一些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可以及时的发现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
如果环境监理工程师在巡视的过程中发现了承包商的施工没有严格依据相关的要求和规定来进行,并且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那么环境监理工程师就可以通过一些监理指令来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来进行休整。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定期检查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情况,对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及时的掌握,然后将这些检查的结果做出书面报告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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