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址保护环境的简易方法美国从1982年起就开始关注其投资条约范本的制定。截至2012年,美国正式形成了《1984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简称《1984年范本》)、《1994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简称《1994年范本》)、《2004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简称《2004年范本》)和《2012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简称《2012年范本》)。这些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经历了“无环境规则一抽象的环境规则一具体的环境规则”的发展过程。其中,《2004年范本》以较为成熟的立法模式和较为完善的环境规则确立了美国投资条约环境规则。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章(目标)第104条(与环境和保护协定的关系)和第11章(投资)第1106条(履行要求)第6款、第1110条(征收和补偿)第1款、第1114条(环境措施)就涉及了环境问题。可以说从历史的角度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2004年范本》环境规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1994年范本》到《2004年范本》,随着环境规则立法模式的不断发展和演进,环境规则的内容也得以确立,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相比《1994年范本》“序言”中“同意不放松健康、安全和环境措施或标准实施的目标”的表述,《2004年范本》“序言”中“迫切希望通过与保护国民健康、安全和自然环境以及推动国际认可的劳工权利相一致的方式”实现促进缔约双方经济合作和投资的目标的表述无疑强化了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明确了环境措施与间接征收的关系。《1994年范本》仅以“序言”中的“目的”或“宗旨”的表述来体现美国双边投资条约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涉及“环境”的表述。而10年之后的《2004年范本》对环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环境规则多达4条,包括“序言”半岛网站、第6条“征收和补偿”第1款(a)项、第8条“履行要求”第3款(c)项和第12条“投资和环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环境措施与间接征收的关系,虽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第1110条第1款和《2004年范本》第6条第1款均规定,为公共目的措施不属于缔约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征收或国有化措施对合格投资进行征收或国有化的范畴,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并没明确一项环境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标准,而《2004年范本》附件B专门对“间接征收”的认定作了规定,即“……间接征收,指缔约一方具有与直接征收相同的效果,但未发生正式产权让渡或公开占领的行为。
(a)决定缔约一方的行为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应当逐案分析、以事实为依据并考虑以下因素:(i)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但缔约一方的行为仅仅对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不能构成间接征收;(ii)政府行为对投资预期有明显、合理的影响的程度;(iii)政府管理行为的性质。(b)除在特殊情况下,缔约一方旨在保护合法公共利益(如公众健康、重大安全和自然环境)的非歧视性规范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这一规定有利于仲裁庭确定东道国的环境措施是否构成征收。(3)明确了环境与投资的关系。《2004年范本》更注重投资与环境的关系,专门制订了“投资和环境”条款,并以2款规定细化缔约双方在“投资与环境”关系问题上的协调,即《2004年范本》第12条规定:“(a)缔约双方认识到通过降低和减少国内环境保律的规定来鼓励投资是不可取的,因此,缔约双方承诺不通过放弃或减损这些法律的方式来作为对其境内设立、并购、扩大投资的鼓励。如果缔约一方认为另一方采取了类似的鼓励措施,可以要求与另一方进行磋商。双方应当力求避免采取类似措施。(b)缔约方可以采取、维持或执行其认为与本条约相一致的、能保证其境内的投资活动意识到保护环境重要性的措施”。可以说,《2004年范本》确立了美国投资条约环境规则的基本框架和理念,使投资者在投资时不得不考虑环境因素和东道国的环境立法,同时也使得东道国的环境立法能无歧视地适用于国内和国外投资者,促进东道国的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
自1994年美国投资条约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开始,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下,外国投资者和美国政府之间、美国投资者与外国政府之间发生了5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与环境有关的投资争端。这些争端既有在《2004年范本》之前发生的,也有在《2004年范本》之后发生的。这些争端比较直观地体现了美国投资条约环境规则的实践经验和实践效果。通过对这5起投资争端的考察,不难发现美国投资条约环境规则的实践经验和实践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东道国的环境措施与征收的关系是与环境有关的投资争端的核心问题。虽然这5起争端均涉及环境措施与征收的关系问题,但对于环境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上述5起争端的仲裁庭裁决结果并不完全相同。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争端解决机制下,仲裁庭判断一项环境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标准是不同的。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下,仲裁庭的仲裁员认为环境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标准是非歧视、符合目的与效果原则且科学证据确凿、充分。例如,在1997年“艾斯利公司诉加拿大案”②(以下简称“艾斯利公司案”中,加拿大政府最后也承认,没有证据显示低量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汽油抗爆剂)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因而其承担了有关征收的赔偿责任。在2000年“梅耶公司诉加拿大案”®(以下简称“梅耶公司案”中,仲裁庭的仲裁员认为,其有从东道国政府实施的限制或禁止措施的目的和效果进行审查的权力,加拿大政府采取的废物出口禁令措施属于政府规制权力,因而不构成征收。在2005年“梅赛尼亚斯公司诉美国案”④(以下简称“梅赛尼亚斯公司案”中,仲裁庭的仲裁员认为,基于公共目的的一项非歧视性措施,符合正当程序、对外国投资者或投资产生影响,不认为是征收和可补偿的。而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争端解决机制下,仲裁庭的仲裁员则认为环境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判断依据是该措施对投资者或投资合理预期的经济利益是否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1997年“马塔卡拉德公司诉墨西哥案”⑤(以下简称“马塔卡拉德公司案”中,仲裁庭的仲裁员以东道国政府采取的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实施效果为标准,认为“如果东道国政府不针对外国投资者采取及时有序的行动,则征收就已经发生了,因为这种混乱和不确定性,会使该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投资经济利益被剥夺”。在2007年“格拉米斯黄金公司诉美国案”®(以下简称“格拉米斯黄金公司案”中,仲裁庭的仲裁员也有针对性地指出,要求矿区回填措施对于申请人的投资没有产生具有足够经济影响的征收效果。由上述案件的仲裁不难发现,无论在哪种标准之下,仲裁庭对环境措施是否构成征收经历了从早期的认定构成间接征收到近期不构成间接征收这样一种发展过程:20世纪末,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艾斯利公司案”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争端解决机制下的“马塔卡拉德公司案”中,两个仲裁庭的仲裁员认定被申请人——加拿大政府和墨西哥政府——所采取的环境措施构成间接征收;进入21世纪后,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梅赛尼亚斯公司案”、“梅耶公司案”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格拉米斯黄金公司案”个仲裁庭的仲裁员均认为东道国采取的环境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从这3起案件的结果可以看出,随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增加了环境规则,仲裁机构已接受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的理念。
2.美国完善的国内环境立法为美国政府或投资者的胜诉奠定了法律基础。上述5起涉美环境措施投资争端案中以美国当事人(包括美国政府)胜诉的居多,仅“梅耶公司案”的美国申请人梅耶公司败诉。即使在“梅耶公司案”中,美国申请人梅耶公司也是“虽败犹荣”。因为该案仲裁庭的仲裁员指出:没有正当环境事由可以引入该项禁令……作为案件证据的材料显示,暂时禁令和最终禁令主要是试图保护加拿大的印制电路板废物处置产业以防止美国企业竞争;所涉禁令是暂时的,违反《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待遇和国民待遇,不构成征收”。可以说,完善的美国国内环境立法、财产法以及征收法等为征收行为和政府规制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虽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应当依赖国际法,但当国际法对间接征收缺乏明确规定时,国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往往会使具有完善国内法律制度的国家占据上风半岛平台。换言之,国内环境规则对于判定环境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这也体现了《2004年范本》第12条规定的理念。
3.投资条约与多边环境条约的衔接有利于协调投资促进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环境规则下,除引发涉及美国(人)投资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争端外,还引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问题。虽然有学者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04条的规定有效解决了该协定与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问题,⑦但事实上该条仅规定了当两义务相冲突时优先承担多边环境条约的义务,而不能解决实践中具体问题。例如,针对加拿大政府采取禁止印制电路板跨境运送的禁令,“梅耶公司案”仲裁庭的仲裁员指出:《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并没有允许加拿止印制电路板跨境运送。其实,在《巴塞尔公约》生效时,印制电路板是否属危险废弃物尚无定论,但仲裁庭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否定了加拿大的环境规制权,显然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04条没有明确解决其与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有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该案为美国修订《2004年范本》并在《2012年范本》中明确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奠定了实践基础。
2012年4月,美国发布了《2012年范本》。就环境规则而言,《2012年范本》在《2004年范本》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订,进一步明确、细化和强化了环境规则。
在21世纪,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世界环境保护的重要议题。随着《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开始生效,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自此,美国加大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和碳减排义务的实施步伐。其具体措施如下:(1)重视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内法律。2005年8月8日,美国总统乔治沃克布什签署了新的能源法案即《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案》。这部法案的基本宗旨是确保美国的能源供应、保护环境、维护美国的经济繁荣和。奥巴马当选为总统后延续了美国重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政策半岛平台官网,先后出台了《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2010年美国电力法案(草案)》,这两部法案的关键目标即在于环境保护。⑧虽然这两部法案尚未生效,但显现了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坚定信心。(2)切实推动全球碳减排义务的履行。美国认为,在投资条约中明确加入遵守多边环境条约的义务有助于解决投资促进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更加有利于甄别投资条约与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切实推动全球碳减排义务的实施,“缔约国政府当局通过在投资条约中寻求其他方式的推动气候政策目标,如通过对清洁、低碳能源方面投资的保护,可以促进环境保护的目标。如果新兴的美国气候政策能涉及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或为美国公司参与国际补偿计划创造机会,则美国政府应当保证有关此类交易的合约的实施,特别是涉及投资内容的项目能够从投资条约保护中受惠。另外,投资者与国家、国家对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同样对环境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国际投资在清洁能源和碳减排领域能够对全球环境问题做出贡献,特别是诸如全球环境变化问题”。⑨在这种思路的引导下,美国已经通过国内法中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有效推动了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碳排放交易。然而,这还不够,美国还期望通过修订《2004年范本》来激发其他国家减少碳排放的积极性。《2004年范本》中的环境规则虽然确立了美国投资条约环境规则的立法模式和较为完善的具体规则,但因其对国内环境措施以及多边环境公约义务履行的定位不明确,已经很难适应美国国内环境立法的发展以及其对国际社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认同的现实,也不利于美国环境政策的实现,有进一步修订的必要。
与《2004年范本》相比,《2012年范本》虽然延续了《2004年范本》的环境规则立法模式,但在环境规则的具体内容上再次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强化。其具体表现如下:
1.明确环境法律和政策为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在国内层面,《2012年范本》将国内环境法律和政策明确为既包括专门规范环境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含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2012年范本》脚注16规定,《2012年范本》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是指“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或为了实施国会制定的法律而由中央政府颁布的规章”,仅限定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包括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制定的环境法规,但《2012年范本》第12条(投资与环境)第4款“或者”的规定又将中央和地方与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纳入“环境法”的范畴中。在国际层面,《012年范本》第12条第1款为协调投资条约与多边环境条约的冲突,专门将缔约国国内环境法律和政策与缔约双方共同参加的多边环境条约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并明确规定:“缔约方认识到,其各自的环境法律和政策,以及双方参加的多边环境协定在环境保护中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一规定把多边环境条约与投资条约进行了有机结合,有利于解决投资促进与环境保护的冲突问题。不仅如此,这一规定还利于提高缔约各国国内环境法律、标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环境法律和政策为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在某种程度上还拓宽了东道国执行环境措施的范围。
2.强调国内外资监管机构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制权。规制权是国家主权的一种。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确立的“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的核心原则”之六的规定,规制权是每个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减少潜在负面影响而享有的对外国投资的设定准入与经营条件的主权权力。⑩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首次把其作为国家制定投资政策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的方式来确立规制权,足见该权力的重要性。与《2004年范本》未就投资条约缔约国国内外资监管机构的环境保护规制权作出规定不同的是,《2012年范本》赋予了双边投资条约缔约国国内外资监管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制权。例如,《2012年范本》第12条第3款要求缔约双方作出承诺,相互认可对方外资监管机构对于外国投资在监管、合规、调查等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并对资源分配享有权力。更为重要的是,《2012年范本》第12条第4款还特别强调缔约国政府在处理、管理环境事务方面享有优先权,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缔约国在投资与环境问题上的规制权加以明晰,从而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制权。加上《2012年范本》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防止了缔约国为吸引外资而放宽本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的“逐次”现象。如此一来,可以有效化解投资促进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3.拓展和强化了环境保护要求。《2012年范本》在《2004年范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强化了环境保护要求。其具体内容如下:1)环境规则更加细化。如果说《2004年范本》第12条“投资和环境”以“一条两款”模式强调了国际投资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那么《2012年范本》第12条“投资和环境”则以“一条七款”模式细化了国际投资中环境保护所涉及的若干问题,并结合其他条款在履行要求、征收和补偿、争端解决机制等各个环节作了规定。(2)环境规则更加硬化。从表面上看,《2012年范本》第12条第2款与《2004年范本》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相同,均要求缔约国要保证在引进投资中不“减损”或“放弃”各自国内环境法规的实施来吸引投资,但在语言表述上存在明显的不同。《2012年范本》第12条第2款要求缔约国“要确保”不通过放弃或减损国内环境保律的规定来鼓励投资,而《2004年范本》第12条第1款则要求缔约国“要力求避免”通过放弃或减损国内环境保律的规定来鼓励投资。“要确保”强调“要承诺”,“要力求避免”则隐含“尽量保证”。语言表述的不同说明美国开始重视投资条约缔约国在防止“逐次”竞争行为方面作出“明确的承诺”,而不仅是作出“努力”。
生活垃圾主要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而不包括工厂所排出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中大部分生活垃圾的成分很复杂,但大致可分为有机物、无机物和可回收废品等。属于有机物的垃圾主要是动植物的废弃物,属于无机物的垃圾主要为炉灰、庭院灰土、碎砖瓦等,可回收的废品主要为金属、橡胶、塑料、废纸、玻璃等半岛网站。
我国是世界上垃圾包袱最重的国家。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联合发布的时期为2007年度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全国共有垃圾处理厂(场)2353座,垃圾填埋量1.53亿吨(占全国垃圾处理量的90.5%)。其中:无害化填埋量8592.92万吨,简易填埋量6726.82万吨。无害化填埋场已填埋量3.75亿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20.9%;简易填埋场已填埋量4.29亿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30.5%。垃圾焚烧处理量1370.80万吨,占全国
垃圾处理量的8.1%。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46万吨,氨氮3.22万吨,总磷456.85吨,石油类409.32吨。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处理处置技术有垃圾填埋(无害化填埋、简易填埋)、焚烧处理2种方式。填埋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目前大多数垃圾填埋方式都是无害化填埋,但简易填埋的比重还是相当大的。无害化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目前采用的无害化填埋厂全是靠卫生填埋技术建造的垃圾处理厂。
卫生填埋是将垃圾在选定的合适场所内进行处理,因其采取了渗滤液收集与处理、垃圾的覆土与喷淋等污染防治措施,其具有垃圾处理量大半岛平台、投资少、成本低、施工简便等优点,如果设计、施工、管理科学合理,一般不会造成大范围的环境污染。但此法使用时间有限,且侵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浪费了垃圾中宝贵的可回收资源,地下水系统受到了污染的威胁。[1]
焚烧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焚烧处理是是对生活垃圾高温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综合处理过程。将生活垃圾作为固体燃料送入炉膛内燃烧,指在850℃-1000℃的高温条件下,垃圾中的可燃成分与空气中的氧进行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热量,转化成高温的燃烧气和量少而稳定的固体残渣,同时杀灭病毒细菌的方法。优点是能显着地减容、节省填埋空间,可以进行余热回收利用或发电。焚烧技术的特点是处理量大,减容性好,无害化彻底,并且热能可回收利用,因此这种方法是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垃圾处理技术。[2]
没有采取如防渗、防尘等基本的保护措施,把垃圾露天堆放,目前我国特别是中小城镇利用周边的荒地、谷地随意弃倒垃圾,简单填埋,生成许多简易垃圾填埋场。这些垃圾场都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残留着大量的细菌、病毒;还潜伏着沼气、重金属污染等隐患;其垃圾渗漏液还会长久地污染地下水资源。所以,这种方法潜在着极大危害,会给子孙后代带来无穷的后患。这种方法不仅没有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而且大量占用土地,是把污染源留存给子孙后代的危险做法。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明令禁止填埋垃圾。与国外相比,我国简易填埋场数量众多,而且运行管理不善、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因而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由于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同,当前对简易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的认识差距甚远,可以说在很多地方还没有把它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国政府的各级主管部门对这种处理技术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有了认识,势必禁止、淘汰此类行为。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问题得到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治理历史欠账较多,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仍日趋严重。主要表现在:
由于我国垃圾无害化起步晚,历史欠账较多,到目前为止还存在大量简易垃圾填埋场,加之近年来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垃圾量持续增长与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填埋场超负荷运转的现象普遍存在。全国城市中仍近三分之一的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妥善处置,仅有少数省、市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管理范畴。
随着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增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需要政府投入越来越多的资金,才能建设足够数量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工程,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达到既定目标。由于生活垃圾治理一直视为公益事业,其经费来源主要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给政府财政造成了巨大压力,一般用于市容环境卫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市政设施投资中所占比例普遍偏低,大多为1.5%-4.5%[3],且大部分用于城市垃圾的清运。由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率和收缴率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普遍以公共财经投入为主。一些城市公共财经投入不足,填埋运行经费严重短缺,制约了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阻碍了填埋场正常运行和无害化处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我国大部分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方式,突出表现为有机垃圾与其他垃圾一同收集,造成垃圾含水率偏高而发热量较低的特点。这种垃圾若采用填埋的方式处理,将会显着增加渗滤液产量,提高二次污染的控制成本;若采用焚烧方法处理,须加助燃剂才能满足处理的最低要求,而使得运行费用大大增加;此外,垃圾中还含有塑料、橡胶类组分,若采用焚烧技术处理,还会产生有毒有害的气体。相当部分城市还是直接填埋原生垃圾,随着生活垃圾总量的不断增加,许多填埋场的设计使用年限快速缩短,而新的填埋场建设又普遍面临选址难等问题。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条例》等对防治城市垃圾污染作出了全面规定。一些城市还制定并颁布了地方性的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基础和依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子法&r
dquo;及实施细则,给依法管理带来了困难,执行力度不够。要处理好生活垃圾问题,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比如在一些公共场所人们随地乱扔垃圾,人为地破坏一些环卫设施,将垃圾倾倒在禁止倾倒的地方,环境意识不高给环境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简易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公众环境问题和安全隐患,国内外都在开展各种补救措施和填埋场生态修复,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垃圾搬迁到焚烧厂或卫生填埋场处理;加速垃圾分解;填埋气处理-防爆;除臭和供能;防渗与渗沥液处理;植被再生;填埋场再生。
简易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工程,要进行全面环境治理需要很大的投入。不同的填埋场要根据填埋物的性质、污染状况、当地自然条件以及地方经济条件选择适合本地的污染防治措施,寻找简单、经济和易操作的技术方法。[4]
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各地可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的方式,或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联合征收的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使其可以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并使垃圾处理企业有合理的利润。通过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还可增强人们的“环境消费”意识。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管理,确保用于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行。各地公共财经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设施效益。
垃圾分类收集要坚持“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将垃圾按照种类的不同分别收集,以提高废品回收率和便于分类处置。分类收集方式在我国刚刚起步,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够,缺乏经验。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经济条件优越的城市先进行试点,然后向全国推广,这样“以点带线,以线带面”逐步在全国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首先提倡居民在家中分类收集;其次在机关、学校半岛网站、公园、车站等地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废塑料、废纸张、废玻璃、废金属加以分类收集。为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回收能顺利开展,要制定与之相应的废品回收价格和奖罚制度,以保证垃圾分类收集和废品回收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意识对人的环境行为有指导作用,能够使环境行为具有目的性、方向性和预见性,从而对环境保护的进程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人们都注重各自家庭的小环境而忽视了公共的大环境,如果能够将居民们的小环境意识延伸到社会公共环境上来,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必将得到居民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教育居民提高对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送半岛网站、分类处理利用。我们要通过各种媒介不断地利用环境观、垃圾资源观、资源危机观等来教育居民,让居民了解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
内容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展(contemporary 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 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 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 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半岛网站,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
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 .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
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 .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席卷全球,成为全人类面对的共同问题。人们认识到:不保护环境,人类可能会毁掉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于是各国在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内立法重点的同时,也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途径保护环境,并将环境保护渗透于一切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领域。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半岛网站,绿化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或者说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就被提了出来。1971年,GATT专门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反映了GATT开始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并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来对待。“东京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表明,各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已经对贸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形成贸易壁垒,因而,消除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成了GATT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以及WTO的产生,使协调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乌拉圭回合”在“环境小组”和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最后通过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根据该决定,WTO设立了一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就是在不违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前提下,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持续增长相互促进的目标。可见,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多个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①都涉及到了环境保护问题。这表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并不限于环境保护理念渗入世界贸易规则,国际社会早就开始缔结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各种危害环境的自由贸易进行限制。如针对象牙贸易造成对大象的大量捕杀而使其濒危,硬木贸易导致东南亚地区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甚至对一些国家的生物资源和林木资源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危险废物贸易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巨大危害问题等。国际社会为此已经缔结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环境保护公约,这些公约的宗旨就是通过限制贸易达到环保的目的,限制或禁止成员国的贸易对生态的不利影响。
环境保护渗入国际贸易规则,现在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状况和经济实力上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这两大阵营在对待贸易相关国际环境保护措施和世贸规则这两种不同的规则体系的态度上完全不同。发达国家鉴于自身环境优势和经济技术优势,一方面有意规避或者不遵守有关的限制贸易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企图进一步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向发展中国家倾倒废物;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用世贸规则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以求保护本国经济。而发展中国家则恰好相反,来自发达国家的生态侵略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怀有警惕的心理,他们特别重视这些发达国家是否能够遵守那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规则。
由于发展中国家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最大受害者,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使用世贸自由贸易规则来抑制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长期一致努力,现有国际法和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约定,已经包含着大量考虑发展中国家弱势地位的条款。但是,发达国家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双重优势地位却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为此,国际环境法把“发达国家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求达到在环境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质的平等。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内,WTO规则也十分注意防止环境保护措施成为世界自由贸易的障碍,特别是防止其成为发达国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口实。然而,在国际交往特别是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往往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设置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也正是由于这些活动,常常引起国际讼争。所以,在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讼争,往往表现为环境保护措施与自由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这就使探索如何协调环境保护措施与贸易规则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关于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了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除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外,还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必要性原则。成员方只能采取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技术性措施。这些合法目标包括保护、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
2、采用国际标准原则。成员方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3、协调与等效接受原则。各成员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自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涵盖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并鼓励各成员方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
4、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成员方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方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发展中成员方制定技术性措施的依据。即使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成员方仍可按照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半岛平台,采用某些技术性措施,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鼓励发达成员方对发展中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除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之外,《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在避免成员方利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设置贸易壁垒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根据SPS,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除了需要遵守TBT所规定的前述四项原则外,还需要遵守“以科学为依据”原则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
按照“以科学为依据”原则,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科学评估。从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有关牛肉激素问题的争端的解决来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中的“以科学为依据”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欧洲共同体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健康为由,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而美国则认为欧洲共同体这样做没有科学依据,将欧洲共同体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结果欧洲共同体败诉。②
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成员方在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指进口方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定居、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能存在的添加剂半岛平台官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做出的科学分析报告。③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进口方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④有直接关系。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高,进口方确定的“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就比较高,采取的保护措施就相对严格一些;如果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低,进口方确定的保护水平就比较低,采取的保护措施就相对宽松一些。但是,SPS规定,无论进口方确定的措施是严还是松,都应考虑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标。”⑤
从TBT和SPS的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环境,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但是WTO规则对于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规定了限制原则,即:一旦成员方采取的保护措施违背了不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就构成贸易歧视或贸易壁垒。在1990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中,就可以看到这些原则的价值。美国以保护海豚为由禁止进口金枪鱼,世贸组织则认为,美国的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自由贸易原则,结果美国败诉。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认为美国不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动物,而是美国保护动物的做法违反了WTO的自由贸易原则。换言之,如果美国对本国渔民也采取相同的措施,那么美国的做法就是恰当的了。正因为美国采用了差别待遇的做法,可以看出美国的真实意图不在于保护动物,而是以保护动物之名行保护本国渔民利益之实。
由上述可见,WTO一系列规则实际上在努力协调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其具体表现在:它既明确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植物、自然资源,成员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又规定这些措施不应成为歧视和变相限制自由贸易的手段。因此,WTO既要扩大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同时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寻求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初衷在于通过控制乃至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以及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的贸易来减轻对进口国的环境压力,本质上也是为了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半岛网站,WTO规则与环境保护国际规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这种一致性丝毫也不能掩盖两者的明显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它所规范的贸易通常明显地影响环境与自然资源,而WTO规则主要是以贸易自由为目的的,贸易所涉及的产品本身并不明显有害于环境。
再次,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是通过规范、限制贸易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实质是要对贸易可能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直接控制,而WTO虽然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款,允许为了保护环境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是其本质上是消除各种贸易障碍。
由于存在着上述差异,当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所采取的环境措施与WTO规则发生矛盾的时候,是遵守多边环境公约有关贸易的环境保护措施,还是遵守WTO规则所坚持的实行贸易自由原则?笔者认为半岛平台官网,总体而言,环境保护作为一种新的价值理念,在WTO规则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换句话说,WTO的规则较少地考虑贸易对环境带来的损害,而多边性的环境保护条约却是专门针对贸易可能对环境带来的损害进行的限制性规定。因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但是,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由相关国家缔结的,并不属于WTO规则体系,很难将其作为WTO规则的特别法。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公约的缔约方的情况来决定“法的适用”问题。对于既是多边环境保护协定又是WTO的成员方来说,即使在多边环境保护协定可能对贸易构成限制,在违背自由贸易原则的原则下,它仍然应当执行多边环境保护公约的贸易限制措施。因为,这些国家缔结或者加入协定的行动就表明它们愿意接受环境保护措施对贸易的限制。然而,对于不是多边环境保护条约的缔约国而只是WTO的成员国来讲,就面临难以克服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只有修改《WTO协定》,使其容纳或者兼容与贸易有关的多边环境条约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⑥,而不是取消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
①《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在前言中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保护环境……所必需的措施。”《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一开头就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国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一)宏观环境会计――绿色GDP的核算与披露绿色GDP的提出源自人们对传统GDP的质疑。GDP作为政府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计量与诊断的一项重要指标,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是否进步的最重要的标准。但GDP没有将环境和生态因素纳入其中,从中只能看出经济产出总量或经济总收入的情况,无法了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而饱受指责。绿色GDP是在传统的GDP中扣除环境成本之后的真实国民财富增量,但扣除的环境成本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至今并无定论。
我国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探索。2006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向媒体《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以下简称《报告》),这是我国第一次绿色GDP核算报告。但《报告》只计算了一部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要部分都没有涉及,因而并不完整。对此,《报告》也列举了各国开展绿色GDP核算时遇到的问题:一是将实物量转化为价值量困难;二是环境价值的经济评价,特别是环境污染对健康损害的经济评价问题;三是污染损失评估问题。简言之就是绿色GDP核算需要以资源和环境实物量核算为基础进行价值量核算。但环境要素并没有进入市场买卖,使价值量核算几乎不可能。即使能找到计算资源价值的方法,其结果也可能因为时间地点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其可比性无法保障。由于这些问题,绿色GDP的核算和报告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环境会计在许多国家的许多企业都已经实施。披露的形式包括在原有的财务报表中增加环境信息的内容和独立披露环境会计报告。我国也有部分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者专门的企业环境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但披露的信息不可比。与绿色GDP一样,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也面I临着确认与计量难题。许多人“借鉴”环境经济学,介绍了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等方法和一些复杂的数学公式,计量对象往往是森林、矿产等公共自然资源。这些方法适用于宏观环境资源评估,但企业环境会计的计量必须采用简单易行并尽量一致的方法,这些复杂的方法很难被一般会计人员掌握并低成本地使用。
罗伯格瑞和简贝宾顿认为:大多数公司和会计师不愿意采取自愿披露的方式,只有法律明文要求半岛平台,公司才会改善报告质量。这一论断得到了肖华、李建发(2002)调查数据的支持。他们认为,由于没有现成的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可以依据,企业在近期内不会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现在引进环境会计的原因在于成本与效益变化的逻辑结果,而不是因为绿色理想主义。尽管鼓励组织注意“三维底线”(社会影响、经济影响和环境影响),但财务底线仍然左右着企业的思维,而且当今仍是企业行动的主要动力。
(一)环境压力不够――不情愿的披露解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原因最被人接受的理论是外部压力论。该理论认为,绝大多数企业之所以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迫于来自法规及企业相关利益方的压力,是试图通过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行为向社会传达一个企业关注环保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形象,确立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很少有企业是出于纯粹的理想主义。这一理论对宏观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同样适用,绿色GDP的核算和披露直接影响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从而影响其利益。
从国外实践来看,发达国家一般都立法规定了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环保执法和处罚力度很大,其中对上市公司和强污染行业公司的监管更严,给相关公司施加了强大的压力。而我国一直缺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条件,直到1998年才设置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目前,我国虽有环境保,但环境保护往往屈服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衡量环境保护社会意识的重要标志――环保NGO组织为数甚少,影响力也还不足,这些都意味着外界给环境信息披露主体施加的压力不足,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就不可能主动。
(二)环境会计信息――货币计量难题货币计量是会计的基本假设之一,但环境会计的出现对这一基本假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各国环境会计的发展来看,美国的环境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中心,欧洲是以非货币计量为中心,日本在2000年之前主要是非货币计量,之后实行双重计量模式。总体上,西方国家相关研究更加重视用实物量进行披露计量。用实物量计量解决了环境影响难以货币化的问题,却又导致了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实物量之间不能比较,因此这种信息实质上是没有价值的半岛网站。实物汁量的信息不具备相关陛,货币计量又不便计算,即使计算出来也不客观。尽管排污权市场交易部分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目前并没有得到推广。
(三)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成本与效益的衡量由于上述环境会计在实物计量和货币计量方面都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许多学者呼吁要加强环境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设。这种建议强制披露的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但会带来两个新问题:第一,强制披露出来的信息是否可以验证,如何验证,验证的成本是否小于效益;第二,是否会导致会计超载。
准则制定机构大量的准则,目的是不留下过多的判断和减少与会计原则相涉的诉讼数量;为保护公众利益和帮助投资者个人,产生了各种各样、数目众多的政府和专业性规章制度与披露要求;为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需要更为详尽的准则和披露,结果就出现了复杂和麻烦的情况。指令性的公认会计原则无论其数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性方面都有所增加,无论是对大企业还是小企业而言,对其编制财务报表的成本都产生了影响。环境会计的会计准则制定,无疑将加重会计超载的程度。
事实上,会计被认为是一种源自经济活动的商品,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特定的信息存在着需求,会计人员乐意并有能力生产它。企业环境会计目前仍不符合这个条件。由于环境成本及其经济影响计量的困难,披露环境信息的成本过高,加上其他相应的顾虑,导致相应的会计主体不愿意披露相关信息。
(一)多管齐下,施加环保压力环境会计的发展,“功夫在诗外”。要使企业在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需要外界给予足够的压力,在一切为GDP服务的经济环境下,在一个环境污染不受惩罚的法律环境下,没有企业只是出于道德上的自律去主动采取环境保护的措施。环境会计要发展,必须在法律、行政、各个方面施加强
大的压力,包括:(1)及早启动对于环境污染的民间诉讼立法。民众的诉讼对企业是最大的威慑力量。建立一个完备的民间诉讼赔偿机制,势在必行。(2)各级政府在治理污染的问题上态度不坚决,为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纵容了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使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因此在制定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的同时,还应加强法律规章的执行力度,政府应采取坚决的态度严惩违法企业与部门。(3)加强环保宣传和教育,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一些企业的做法。
(二)推行绿色GDP的核算人民是整个国家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半岛平台,政府代替人民行使管理权,因此,宏观环境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政府。政府作为环境的管理者,对环境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实施绿色GDP,主要是将其纳入现行政府官员考核体系,使行政系统对此提高认识,通过行政系统的传导作用,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我国绿色GDP的推行固然有技术上的障碍,但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地方政府的不合作,这是因为推行绿色GDP会改变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影响其利益。必须意识到,宏观环境会计信息的最重要的目的不是精确地对环境成本进行核算,而是从机制上唤起相关群体的重视。绿色GDP的推行与否,直接验证各级政府是不是真正践行科学发展观。
(三)推广排污许可权交易解决环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一个解决方案是审计,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信息提供鉴证服务,以提高信息含量,但这同样面临着环境会计的核算难题,因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个解决方案是对激励机制进行创新,使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尽可能重合,让人有动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有利于委托方的行为。笔者认为,环境信息披露的重点应该适时转移到第二种方案上来,即致力于提供相关的激励机制半岛平台。由于污染具有外部性,因而经济学家认为可以通过经济手段使企业为污染付费,有效地解决外部性带来的市场失灵,并达到让企业减少排放的目的。各国政府除了采用行政指令控制手段和法律手段来控制企业和其他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外,出于效率的考虑,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经济激励手段。如通过收取排污费、排污权交易等手段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寻求用较低的治理代价,减少社会污染物的排放水平,从而实现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
排污权交易出于这样的构想:为了实现对污物排放的有效控制,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和环境的监管者,可以向污染者出售一定的污染权,这种权利可以在持有污染权的污染者之间交易。这样,通过市场交易潜在的“污染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总量控制,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污染权”的优化配置,提高全体排污者的总体经济效益。
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引入市场,较好地解决了环境会计信息货币计量困难的问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步得到实践和应用。在我国,上海黄浦江水源区在20世纪80年代就出现了初步的排污权交易,上海、深圳等地也在积极探索可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污染控制方面的实践应用。但目前排污许可权交易还在探索中发展,我国也远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排污许可权交易平台。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商业交易方法,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原有的市场之外建立了一个独特的无形市场,在消费者企业政府之间建立了更多更直接的联系电子商务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传统商业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构成了强大的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电子化)使消费者更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根据全国消费者组织近几年的投诉统计,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引发的投诉,这几年在呈100%,甚至200%的幅度增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应对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予以探讨,才能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最早指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并担当国际框架制定的领导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97年3月,OECD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召开的“全球市场的入口——消费者和电子商务”会议上,为达到消费者实际和舒适地利用电子商务所要确立和克服的课题分类,归纳为九点在1998年的OECD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消费者保护的部长级宣言”“关于全球网络中的隐私权保护的部长级宣言”“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认证的部长级宣言”,在1999年12月9日的OECD理事会上,通过了“关于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行动指针的OECD理事会劝告”
美国电子商务起步早发展快,相关立法也比较早2000年,美国两院通过《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从联邦法的高度确定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欧盟使用“信息社会服务”一词来概括各类电子商务活动在1997年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但不够具体和完善欧盟委员会2007年可能批准修订欧盟消费者保的计划,以赋予消费者更多权利,促进网络和跨境消费欧盟消费者保修订后将着重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之间电子商务国际销售以及旅游业,以赋予消费者更多跨境消费的权利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内容一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消费者权益保》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
已出台《电子签名法》并未直接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商务部正抓紧制定《消费者网上消费指导意见》,有关产品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和服务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也有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电子交易管理条例》有11条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占整个条例1/6
从以上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立法热点,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消费者权益保》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从立法上要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1)安全保障权的进一步完善在传统商务模式中,对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是经营者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告,并标明正确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产生的方法在电子商务模式中,消费者安全权有着更广泛的内涵,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虚拟环境和交易过程
(2)知情权的进一步完善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消费者通过数据电文与经营者进行远程通讯联系,完全依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和判断,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显得更加重要,应在《消费者权益保》原有基础上有所扩展和延伸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负有提供信息使消费者知情的义务
(3)公平交易权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即获得质量价格计量等公平交易条件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不能因购物空间的改变和特殊而随意采用欺诈性价格或隐瞒商品及服务的线;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仅能根据网上的商品信息自行判断性价比是否适当,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容易导致消费者受虚假信息蒙蔽而发生不公平交易
(4)求偿权的进一步完善在电子商务中,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主体及处理纠纷适用的实体法均变得特殊而复杂电子商务交易的完成需要多个实体的参与,网络经营者违约提供与合同不等的商品或服务时,或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连线服务在网上不实广告,诱骗消费者购物时,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求偿权
(5)确认权的确立在电子商务中,许多发件人担心自己发出的数据电文不能到达收件人的信息系统,因此,要求收件人在收到数据电文后发回确认信息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交易形式,只有取信于广大消费者,才能真正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发展潜力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也应考虑赋予消费者获得确认信息的权利,以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需要中国(6)隐私权的确立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个人信息很容易被商家和网络经营者收集和利用,而商家和网络经营者收集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时非常容易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当务之急,要树立消费者的信心,就要确保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购物交易有充分性安全保障
为确保消费类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赋予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诸多权利的同时,对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提出全面的要求也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的义务分为一般义务与特别义务
(1)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一般义务网络服务经营者首先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就是遵从国家的各项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法定义务本身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
(2)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特别义务①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对于电子商店里提供的每一样商品,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都要对其信息作出详细的说明,要让消费者对商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其中包括对商品的文字介绍和图片介绍)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有质量保障,还要保证其以广告和商品介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质量状况与商品实际的质量状况相符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充分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状况,并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商品的瑕疵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或明确的警示能够在网上明示的,应予以明示,网上没有明示的,应当在实物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③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在互联网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非经用户同意,网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滥用不泛用不被第三者非法利用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确立市场准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电子商务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设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执行经营强制许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网站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证网上予以公布,供消费者查阅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等对电子商务网站的商业信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Internet以及传统媒体上予以公布对一些进行商业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撤销其电子商务营业执照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创建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
国际消联认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应是企业社会责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此,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将推出“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号召和引导行业企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己任,以诚信对待消费者,用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服务消费者,做消费者信任的行业企业这项工作主要通过各个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企业进行规范和引导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电子化)使消费者更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商业活动更需要行业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自律规则包括很多方面如提供电子商务的证明材料,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应提供完整的交易条件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履行责任,应尊重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权的保障,提供安全的付款机制及交易环境,设置网上交易经营者的标志体系(如统一的商标),以便消费者辨别安全与良好的网站,等等网络的自律可以实现更为有效的管理,从根本上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意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由于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信原则来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将电子商务包括在内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07年初调查,63.3%的消费者认为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非常必要”,26.4%的消费者认为“一般”,10.3%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感到费时费力应综合相关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
总之,只有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律制度,才能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现有各级环保机构要充实农业环保力量, 各农牧企业和应建立农业环保组织, 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环保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监测, 并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 切实管理好农业环境。
城市和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渣、废气、废水除污染农业环境外, 也有其有利的一面。因为“ 三废”中含有一定量的氮、磷、钾和多种微量元素, 只要进行科学处理, 就能变废为宝。以废水为例, 它经过适当处理, 用于灌概, 既能满足作物对水分的需要, 又能提高土壤肥力。据测定, 亩灌300方废水, 相当于亩施10公斤尿素的氮素。所以, 要加强对“三废” 的处理和综合利用, 严禁将“三废” 直接排入农田, 违反者要予以经济制裁。
我国多数乡镇无专门的垃圾填埋场,垃圾或者简易堆放在山地沟凹处,或者乱堆在空地上,或者直接倒入乡镇附近河流;污染了垃圾堆放附近土地、空气,对河流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污染。目前还未出台相关硬性处理措施半岛平台,各级政府部门应立即督促乡镇开展垃圾清收和处理工作。
就现在来说,处理垃圾的主要方式是填埋、高温堆肥、焚烧等,这三种垃圾方式,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因素上有本质的区别。
2005 年底全国共有356 座生活垃圾填埋场,85%的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填埋处理。根据工程措施是否齐全、环保标准能否满足来判断,可分为简易填埋场、受控填埋场和卫生填埋场三个等。简易的填埋、受控填埋、卫生填埋。首先,我们说一下简易填埋,简易填埋是填埋的一种最简单的方式,也不用什么技术和工具,但这种原始的填埋方式在一定情况下,严重的污染了周边环境。其次,受控填埋虽然受一些条件是制约,但是还是不能满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也会对周围的环境有一定的影响,这就给填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后是卫生填埋,这种填埋技术是运用最广泛的,既合乎环境保护的标准也能满足大部分居民的健康要求,目前在我国约占15%。I 级填埋场(无害化)目前在我国约占5%,深圳下坪、广州丰兴、上海老港四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是其代表。
3.2高温堆肥就是将人粪尿、禽畜粪尿和秸秆等堆积起来,使细菌和真菌等大量繁殖,细菌和真菌等可以将有机物分解,并且释放出能量,形成高温
高温堆肥是生产农家肥料的重要方式。高温堆肥过程中形成高温,也可以杀死各种病菌和虫卵。现在农村采用这种方式,不但能处理垃圾,美化环境,更节约了能源。
大型的配备装备有热能回收与利用装置,由于顺应了回收能源的要求,然而处于发展中的中国,技术没有西欧国家成熟,一些焚烧设备有待于提高,目前国外工业发达,我国主要致力于高效、节能、低造价、低污染的方向发展。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起步较晚,截止1992 年底,全国垃圾、粪便清运量已达11263 万t,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仅有381 座,处理总能力72450t/d。近几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从对策和规划着手,对城市垃圾处理技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杭州、常州、天津、绵阳、北京、武汉等城市在学习国外城市垃圾处理技术经验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垃圾机械化堆肥处理生产线;深圳、乐山等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厂的成功,也为各城市应用焚烧技术提供了经验;沈阳、鞍山等城市对医院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焚烧,也走出了特种垃圾处理的新路。
工作要有效,宣传要先行。目前,我国乡镇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乱将垃圾堆放在居住点周围;尤其是存在赶集的乡镇、街道,垃圾污染更是严重,或者随便找个地方堆放,或者直接倾倒进附近河流,对河流水质造成极大污染,对河流内水生植物造成致命危害,给下游生活居民造成了视觉污染和精神危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必须立即牵头进行宣传,一方面动员居民将垃圾进行分类回收,然后进行无害处置;另一方面对将垃圾乱丢、乱倒进河流的居民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实施处罚。做到将环境保护观念深入民心,人人动手参加环境保护工作。
总之,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关注健康的意识在不断的加强,对环境质量要求更高。保护环境,从处理垃圾做起,实现垃圾源头分类,资源的回收利用不但减少了垃圾量半岛平台,更减少了资源浪费和污染。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逐渐加强,节能环保也正式被提上了工作日程,全世界的垃圾都在成增长趋势,中国的垃圾增长率更快,每年产生垃圾量占世界垃圾的三分之一,面对如此大的垃圾压力,垃圾处置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在环境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环境也已经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2006年全年的部分领域指标数据为例:2006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万吨,比上年增长1.5%。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402.8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15%。
环境污染在我国国内到处可以看到,无数的江河水资源被污染,土地被破坏、沙漠化,空气质量差,气候恶劣。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即使从经济的角度而言也是种类繁多,故笔者对这些纷繁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归类,总结出以下两个主要的方面:
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经济主体。他们之间在进行交易,通过多次的交易,逐渐形成了多个市场的均衡价格。经济学证明,在没有外部性的情况下,市场中的交易是有效率的半岛网站。但是现实情况却往往无法与理论保持一致,任何经济主体的个体行为,都会对第三方产生外部性影响,以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为例,他们要生产产品,就必然会产生对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虽然这些有害物的产生的无法避免的,但是我国国内经济主体由于他们单纯追求个体 企业 账面成本的低廉以及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淡漠,而随意排放这些污染物进入 自然 环境,对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建立健全环境税征收机制。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少发达国家将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纵观这些国家的环境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并都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使环境税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应对我国现有产业结构进行必要的产业指导,限制严重污染项目,对能源、原材料 工业 等,通过产业政策进行干预。我国目前还是农业大国,绝大部分的劳动者还是农民,然而,随着我国 经济 的不断向前 发展 ,我们逐渐认识到,仅仅发展第二产业是完全不够的,第二产业的过渡发展使得一些城市发展进入了瓶颈阶段,而与此相比,我国的第三产业发展却特别不足,我们需要做的必须是加大力度发展第三产业,均衡各个产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能够和谐发展。这么做的同时,也可以有效的节制我国目前第二产业对环境破坏的程度和第三产业一些行业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制定进口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规划,逐步完善进口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疏堵结合,避免社会争端激化。在加强进口废物管理时,应注意使用疏堵结合的方式,谨慎使用“一刀切”,以“堵”为主的管理模式。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而言,“堵”是一个短期行为,而“疏”才是管理的侧重点,在加强环境监管的同时,要积极寻求解决思路,建设加工园区,实施圈区管理,在提高环境“门槛”的同时要给与 企业 发展的空间,使“堵”与“疏”充分结合,才能引导进口废物加工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避免因管理不适引发的社会争端。开展征收进口废物环境治理费的研究和论证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环境现状入手,简要从国内国外两方面入手,简要分析了引起我国环境污染主要方面产生的原因,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论文关键词:环境;污染;外部经济;FDI;经济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环境也已经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2006年全年的部分领域指标数据为例:2006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万吨,比上年增长1.5%。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402.8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15%。 二、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来源以及产生原因分析 环境污染在我国国内到处可以看到,无数的江河水资源被污染,土地被破坏、沙漠化,空气质量差,气候恶劣。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即使从经济的角度而言也是种类繁多,故笔者对这些纷繁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归类,总结出以下两个主要的方面: 1、国内经济主体保护环境意识淡薄。 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经济主体。他们之间在进行交易,通过多次的交易,逐渐形成了多个市场的均衡价格。经济学证明,在没有外部性的情况下,市场中的交易是有效率的。但是现实情况却往往无法与理论保持一致,任何经济主体的个体行为,都会对第三方产生外部性影响,以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为例,他们要生产产品,就必然会产生对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虽然这些有害物的产生的无法避免的,但是我国国内经济主体由于他们单纯追求个体企业账面成本的低廉以及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淡漠,而随意排放这些污染物进入自然环境,对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2、发达国家的部分产业输出,转嫁本国环境危机。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公害与污染、转嫁本国的环境危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直接投资进行转移;二是通过垃圾废物的出口。 (1)、由FDI引发的环境污染。 西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由于其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费而无法立足,往往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的名义或直接通过跨国公司将某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相对宽松的环境管制导致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从而加重了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我国在引资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很严重的环境污染负效果,除了发达国家和国外企业的原因之外,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而导致的。一方面,我国的外资政策显得过度优惠。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往往忽视环境污染。一些境外投资商以此为契机,在我国兴建污染防治费高、处理难度大、易给东道国带来严重污染的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严格的污染治理。另一方面,环境法律半岛平台、法规不健全。我国很早就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外商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但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且执法不严,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 、用做原材料的进口废物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我国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加工利用已有十几年历史,进口废物数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趋势,对于增加再生资源供给、缓解原材料供给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中国废钢铁协会统计,我国近些年废钢铁进口量每年都维持在1000万吨左右,2011年我国钢产量达到2.7亿吨以上,全年共消耗废钢4707万吨,其中进口废钢铁1023万吨,占全国废钢铁消耗量的20%。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进口废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还会不断提高。目前我国进口废物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问题非常突出,非法进口垃圾的事件时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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