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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网站苏州法院发布2019—2024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事例

发布日期:2024-07-21浏览次数:

  半岛网站苏州法院发布2019—2024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事例2019年7月,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开始运行,苏州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划管辖沿湖苏州、无锡、常州三地12个市辖区(县级市)的环境资源案件,实现对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通过“三审合一”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有效衔接,确保流域内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能够及时得到追诉与制裁。2023年,在“9+1”机制基础上,苏州法院因地制宜创新举措,通过设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进一步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

  值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施行5周年之际,苏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过去5年苏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做了回顾,同时发布了2019—2024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事例。

  苏州法院太湖(冲山)、长江(郑和公园)半岛网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汾湖)、大运河(文昌阁)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正式启用

  共建生态岛 共守太湖美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太湖生态岛巡回审判点”在吴中区设立

  下一步,苏州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坚持以“强化司法担当之责,守护生态太湖之美”为己任,能动履职,改革创新,切实担负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为推进太湖流域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苏州建设,提供坚强而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9年8月,被告人潘某白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砂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将采砂船与货运船绑定的方式至长江禁采区进行泵吸式采砂,并将所采江砂运输至码头销售于他人。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潘某白与他人非法采砂200万余吨,涉案价值5500余万元。潘某白等人共同获利至少240余万元。经鉴定,涉案江砂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非法采砂活动不仅会对河势稳定半岛网址、防洪和通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还对底栖生物、浮游生物、鱼类等游泳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威胁,极大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白与王某明、乐某平、王某亮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况半岛网站,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潘某白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其与另案处理的王某明等人退出违法所得,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尚未赔偿到位的情况下优先用于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另案中以非法采矿罪对王某明、乐某平等七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至二万不等。关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令潘某白等人共同在其盗采江砂行为造成江砂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共计人民币56,415,258.3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挂牌督办的长江非法采砂系列案件之一,也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长江非法采砂,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半岛网站。本案中,行为人作案时间长、涉案江砂价值大。人民法院从“采、运、销”三个环节对包括采砂组织者、协助者、运输者、望风者、码头收购方等予以全链条打击,对积极从事采砂活动的作案人员均处以实刑。在系列案件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被告人赔偿江砂资源损失约6700万元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约1100万元。经各被告人主动缴纳及法院执行,目前已有近3000万元赔偿到位,部分资金已投入用于生态修复工作。

  某集团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钢渣贮存场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违规堆放钢渣,堆放地点毗邻长江,同时还存在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某集团公司的以上违法行为对周边地区土壤环境、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破坏。经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达4千余万元。某环境研究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确保案涉污染问题得到妥善化解,积极推动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期间,某环境研究所以案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核查认为,某环境研究所的撤诉理由不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撤诉相关规定,故裁定不准许撤诉。后,人民政府与某集团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确认某集团公司已落实大部分污染治理工作,某集团公司承诺投入污染治理的资金不低于案涉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并接受人民政府审核半岛网址。赔偿协议达成后,某环境研究所以案件已经过当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为由,再次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核查认为,某环境研究所的撤诉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裁定准许撤诉。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衔接;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撤诉条件的把握。审理法院的做法是中止诉讼,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终结后再继续审理并依法裁判。优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利于更好发挥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作用,推动污染纠纷实质性化解。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人民法院审核原告诉请中涉公共利益部分已完全实现,故而准许撤诉。以上处理方式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中的“双保险”作用,为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作出了有益探索。本案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一等奖。

  2021年12月1日至17日,被告人江某某、盛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村民“购买”林木,砍伐香樟、玉兰、女贞等树木396棵,并将所伐树木进行销售,得款1.4万元,被伐树木的林木蓄积量为60余立方米。经专家评估,涉案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148740元,包括涵养水源半岛网站、保育土壤、固碳、释氧、林木营养物质积累、净化大气环境等损失,其中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7090元。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江某某、盛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江某某、盛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江某某、盛某某同意以认购碳汇方式赔偿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另以植树造林、劳务代偿等方式赔偿其他损失。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采伐林木管理制度,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半岛网址,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发布后,江苏省首例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从生态修复的及时性、有效性、可行性角度出发,将传统“补植”与创新“碳汇”结合,实现生态修复义务的高效履行。有效避免了直接执行生态损害费用存在的执行率问题及生态修复效果转化问题,真正实现了生态损害的全链条、精细化修复半岛网站,是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又一次有益创新。该案以巡回审判方式置于虎丘区案发林地附近山脚下公开审理,代表、政协委员、林业部门及周边群众代表参与旁听。“山脚下的环资庭审”也入选最高院“天平杯•随手拍”,得到各级平台广泛传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分别制作机动车OBD(即车载诊断系统)检测与尾气检测,通过被告人钟某甲、林某某及钟某乙、钟某标、钟某运(均另案处理)等一级代理、被告人郭某南等二级代理销售至全国各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出售OBD检测的价格从一百多元至几百元不等,各级代理逐一加价销售。机动车OBD检测项目是汽车尾气检测的前置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遥控操作串接在汽车车载诊断系统接口与OBD数据读取仪之间的OBD检测半岛网址,可屏蔽车载诊断系统的报警信号,使故障车辆能进入下一环节的尾气检测。而通过遥控操作串接在尾气检测装置和检测站工控机之间的尾气检测,可以改变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数据,可使不合格车辆获得检测合格的结果。苏州地区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购买本案被告人销售的,涉嫌作弊数据至少达一万七千余条。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苏某某半岛网址、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半岛平台。当日合并审理的被告单位常熟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某、张某、何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也当庭作出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全国首例以污染环境罪定罪的机动车尾气检验作弊案件。长期以来,污染大气行为因取证难、评估难等问题,往往难以进行有效刑事打击。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苏州法院依照二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引,综合评析制假、售假行为对大气和生态的污染损害程度,准确评估被告人是否构成“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在罪名适用上更加注重实质,偏重突出环境核心权益保护。对汽车尾气制造、销售、使用者等上下游黑色链条相关人员按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处理,有效震慑环境污染犯罪。同时通过发放司法建议等方式半岛平台,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经营秩序。

  钱某承租苏州市吴中区澄湖附近的两个鱼塘合计73余亩养殖蟹虾,后苏州某航空营地有限公司在毗邻钱某鱼塘南侧建设有飞机跑道一条,该跑道同时与案外人缪某红、徐某新租赁的两个鱼塘毗邻。2018年7月几场暴雨后,上述四个鱼塘养殖的蟹虾均出现非正常死亡现象,其余与飞机跑道不毗邻的鱼塘均未发生类似情况。钱某认为系雨期飞机跑道雨水灌入鱼塘,进而造成蟹虾非正常死亡,故起诉要求赔偿。审理中,渔政执法省级专家库成员出庭作证,其认为造成本案蟹虾非正常死亡的原因是:水温度骤变及水位突然提高致塘内养殖用“伊乐藻”所受浮力增大,根系断裂,腐烂过程中导致水质恶化,造成池塘内短时间缺氧。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对鱼塘、排水沟水样以及跑道邻近鱼塘土壤主要污染物指标的检测,并结合专家辅助人的分析,能够证实跑道雨水灌入鱼塘与蟹虾死亡之间存在关联性。鉴于鱼塘自身接纳的雨水也系导致水位上升的部分原因、钱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后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半岛平台,故按照蟹虾对突发环境变化的不同耐受程度,酌定被告对蟹的非正常死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虾的非正常死亡承担90%的赔偿责任。另综合考虑鱼塘投苗量与市场行情因素,最终判决苏州某航空营地有限公司赔偿钱某财产损失436,49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水污染致养殖损失案件存在因果关系确定、养殖损失评估等难题。本案通过现场查勘、委托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相结合的方式查明事实,认定苏州某航空营地有限公司所建飞机场跑道排水灌入鱼塘与养殖户蟹虾大规模非正常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发时鱼塘虾苗蟹苗数量、养殖密度、成长情况,并参考案发时市场交易价格,客观、全面、科学地评估得出养殖户的实际损失金额。本案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原告昆山某垃圾发电公司系浙江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昆山市生活垃圾处置特许协议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原告对生产垃圾进行焚烧后产生的飞灰,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的规定的毒性危险废物。2018年4月19日半岛网址半岛网址,因填埋飞灰场所容量已满,昆山局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飞灰外运处置,并向原告支付最高限价为2600元/吨(含运费)的处置费用。原告应与符合环保等法律法规条件的具有飞灰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签署处置合同,并交给昆山局备案。2018年4月20日起,原告将20034.135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交由滨海县某环保科技公司处置。期间,原滨海环保局于2018年4月2日出具“滨海县某环保科技公司具有处置固化飞灰的技术和能力”的“证明”。经查,滨海县某环保科技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不具备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能力。被告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固废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上述行为的处罚等次和裁量幅度,对原告处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十二万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昆山某垃圾发电公司作为产废单位系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负有合规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定义务,但从在案证据看,其应当具备相应的核实能力却不具备,或者应尽相应的核实义务却未完全履行,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可罚性。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中央环保督察案件,案件反映出产废单位不严格审查危废接收单位资质、未履行污染防止主体责任的问题,也反映出部分执法单位业务不精、甚至个别执法人员出具“不实”证明的问题半岛平台。生态环境保护是全局性、系统性工程半岛平台,需要全社会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作为政府特许经营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企业,系重点排污单位,对于焚烧垃圾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飞灰负有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企业未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针对企业违法情况做出行政处罚。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正确履行环境污染查处职责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市场主体更加积极、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2022年,公安机关在王某林(另案处理)家中及快递站查获画眉鸟8只及蒙古百灵鸟1只。经侦查,其中6只画眉鸟均系王某林通过网络平台向王某购买。后公安机关在王某处查获了画眉鸟2只、红豆鸟1只,王某还通过网络平台向陈某等出售画眉鸟2只,涉及经济价值40000元,并非法获利3000余元。庭审中,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画眉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出售,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半岛网址,画眉鸟每只价值为5000元,王某出售8只画眉鸟,价值达40000元,足以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自愿采取多种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

  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质量的指示物种,保护鸟类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犯罪行为。为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本案将劳务代偿作为一种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履行方式。另鉴于被告人王某长期居住于浙江,审理法院积极探索跨域劳务代偿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资审判机构的多层次司法协作贡献了有益经验。

  2022年起,苏州法院根据本市环资审判实际需求,先后设立了长江(郑和公园)、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汾湖)、大运河(文昌阁)、太湖(冲山)、阳澄湖生物多样性保护(悦丰岛)、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长江(张家港湾)、常熟(南湖湿地公园)、相城(漕湖)、同里国家湿地公园等十个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构建起了以“一江(长江)、一湖(太湖)半岛网站、一河(大运河)、一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核心,覆盖六区四市全域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群,实现南北贯通、东西衔接,十版块同频共振。不仅满足了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需求,同时也进一步突出了人民法院司法服务长江大保护、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太湖综合治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大局工作主题。上述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群,有助于实现生态环境“异地修复、总体平衡”的司法修复效果,有助于发挥司法宣传、警示教育作用,让人民群众更为直观的感受绿色司法带来的普惠民生福祉。为保障生态修复基地的运维,苏州法院还出台了全省首个司法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对生态修复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截至今年6月,涉及山水林田湖草等不同类型的13个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已在全市范围内投入运行,共计1700余万元的生态修复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苏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紧扣长江大保护、太湖综合治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大局工作要求。通过出台《进一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 贯彻实施的工作意见》、开展长江鱼类增殖放流活动等,进一步落实长江大保护司法责任。通过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太湖生态岛巡回审判点”半岛网站,实现对涉太湖生态岛纠纷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为太湖综合治理贡献司法智慧。通过制定《大运河(苏州段)生态和文化司法保护工作方案》、组织沿线法院共签司法协作协议、设立“古城大运河司法保护巡回审判站”、大运河保制教育基地等,牢固树立大运河保护“一盘棋”思想,统筹推进大运河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和文化遗产保护半岛平台,助力苏州“运河十景”建设。通过组织实施平安建设、营商环境、绿色发展、民生服务、基层治理等五大工程25项任务,设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有效推进示范区绿色高质量发展。

  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辖区12家检察院共同签署《“1+12”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合保护框架协议》,组建流域法检司法联盟。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充分发挥集中管辖法院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组织沟通交流方面的工作优势,凝聚流域司法合力,协同护航绿色高质量发展。近年来,“1+12”司法联盟持续发力,分别于2020年3月形成《关于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联合意见》,全链条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于2023年6月5日形成《“1+12”太湖流域司法协同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企业合规的实施意见》,建立环资案件企业合规工作机制,助力实现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绿水青山美丽生态环境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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