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站现在自然环境的现状范文前言: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经济水平逐渐提高,各个领域发展迅速,对于电力能源的使用需求越来越高。然而,燃煤电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仅会消耗大量的煤炭资源,同时送所排放出来的气体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这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发展来说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燃煤电厂为了解决作这一问题,引进了先进的保护设施,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环保。而性能诊断技术在环保设施中的应用可以有效的找出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为其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环保设施的运行质量。
燃煤电厂在运营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污染物质,这些物质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人们的身体健康来说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燃煤电厂的员应该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控制,完善设施的运行状况,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保证设施可以顺利运行下去[1]。另外,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广低碳、环保、绿色经济生产、发展原则,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燃煤电厂应该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控制,并根据设施的运行现状制定对应的保护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废弃排放问题,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性能诊断技术是燃煤电厂环保设施在运行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的对设施的应用目标进行合理控制,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因此,燃煤电厂环保设施在运行过程中,性能诊断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对设施所排放出来污染物性能指标进行全方面研究,以所得结果为基础质地对应的安全生产策略,并严格遵该策略开展各项生产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环境[2]。其次,在燃煤电厂的工作人员还应该以所得的性能诊断数据为基础进行环境保护,并将现有的管理手段与方法创新、完善,提升环境保护工作质量与效率,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燃煤电厂的环保护工作质量。最后,在开展环境保护设施性能诊断工作时,还可以对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找出设备在运行时存在的不足,并为其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在开展燃煤电厂环保设施性能诊断工作时,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首先,对环保设施进行性能诊断时,应该了解燃煤电厂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现状,并根据其运行现状制定对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守指定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施性能诊断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下去;其次,在开展诊断工作时,还应该合理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在线监测,并将所得结果进行合理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为其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提升环境保护工作质量与效率,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保护自然生态话环境;最后,燃煤电厂相关诊断工作人员应该定期开展实施的诊断工作,找出实施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为其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污染[3]。
燃煤电厂环保设施性能诊断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了环境保护体系和污染物排放控制体系,因此,燃煤电厂在实际运营生产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指定标准进行操作,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其中的环境保护体系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设备的生产运行效率,提升环境保护工作质量。另外,在对保护设施性能诊断过程中,还应该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开展设备运行监测工作,保证所排放出来的污染物指标可以得到环境保护的指定标准[4]。
在对燃煤电厂环保设施开展诊断工作时,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操作:(1)物理诊断:在实际诊断过程中可以根据燃煤电场环保设备的运行现状指定对应的诊断目标,通过模型分析的形式总结出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为其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2)量化诊断:在通过该方法诊断过程中,需要工作人员按照环保设备性能诊断原则的重要性进行定量化,提升诊断工作质量与效率;(3)数学模型诊断:通过模糊集合理论的形式进行诊断。而工作人员还应该根据环保设施运行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出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并将其合理利用构建出对应的诊断模型,保证设施性能诊断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下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5]。
总结: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逐渐提高,环保意识越来越高,而燃煤电厂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会直接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因此,燃煤电厂环保设施运行状况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我国相关部门也大力推广燃煤电厂环保设施运行对策,加强对燃煤电厂环保设施运行现状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人们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
[1] 许月阳,薛建明,管一明,王小明.燃煤电厂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及性能诊断技术研究[J].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11,S1:222-226.
[2] 卢伟辉,和识之,廖永进,张杰.广东省燃煤机组环保设备故障分析及优化措施[J].广东电力,2016,11:42-46.
[3] 薛建明,刘涛.新标准下燃煤电厂环保设施改造技术方案分析[J].中国环保产业,2014,10:37-42.
[4] 李乾坤,杜振,尤良洲,何胜.330MW机组湿式电除尘器性能试验及评价[J].发电与空调,2015,05:48-50.
生态文明的内涵是指人类社会人类同自然环境(原生)与人为(改造过的)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包括抗拒、改善,所达至趋利避害、协调适应和进步开化的状态。它是原始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期,凸显高技术、知识化、信息化,使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当代新型文明形态。界对生态文明有不同界定:或偏向自然,或偏向社会、。如:“生态”与“文明”,《辞海》早有诠释。“生态”指生物及其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即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保持生态平衡。“文明”指人类社会进步状态,与野蛮相对。当“生态”与“文明”结合成为一个词组——“生态文明”,含义也起了变化,赋予新的内容和特性。即既有同,又有不同。它区别人类与生物,但仍是指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且是指人类与环境因素之间,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的协调和稳定状态。主要表现为生态系统的物质与能量的输入与输出的相互平衡,各个组成成分之间都处于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动态平衡状态,螺旋式上升的平衡。隐含进步,而非停滞,或回归原始。我作这样理解,并以为人类同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自然环境应是天然环境(原生自然)和人为环境(改造过的自然环境),前者固然必须研究预防与减灾,而后者在一定时空、相对成为主要利害关系,需着力探索并与之有效相适应。
在世界工业化进程中,尤其是近三十多年以来,出现人口膨胀、资源短缺、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等问题,导致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恶化,环境容量不堪承载,经济持续发展受到挑战;逼使人们不得不对生态环境重新审视,必须进行保护环境和完善环境。否则,经济、社会发展难以为继,而且人类自身的生存也受到了严重威胁。环境恶化如不遏制,人与自然相互之间无法恢复平衡,任其下去,所谓“世界末日”来临绝非危言耸听!
而和平崛起的中国,面临现代化进程的环境问题更严峻,这也是发展中国家的紧迫问题。总远瞩半岛平台官网,在报告中提出重视“生态文明”,正是针对这个问题,要求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警示全党全民,决不能盲目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采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三高一低”(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了。实际上,这是“见物不见人”。因而必须转变这种发展模式,为建设生态文明这一重大任务而努力,要求我们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半岛平台官网,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上。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同时,要树立“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价值观,作为治国、建设的指导思想,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较好较快地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天人合一”的生态平衡,达致生态文明的宏伟目标。
尤其引人注目,总对生态环境中气候变化问题的异常重视,最近在一次会议上强调:要认真实施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
据此,我们认为构建一套科学的生态文明指标体系这一工作十分必要,具有深远战略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二)为领导对环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以便在规划时,从源头上对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结构、水平和布局的优化进行调整,有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设计生态文明指标体系,需要从实际出发。比如,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深圳等东部一些城市处于接近后工业化阶段。由于生态文明的背景——环境要素是个错综复杂系统,将环境要素界定、量化,进行比较,而且区域间有联动关系,都应考虑,既要反映其本质特征,又要有可操作性。生态文明指标既是衡量环境质量、测评被污染和被破坏程度的尺度,也是制定污染排放物标准依据。
以上主要设计了宏观测评环境指标。考虑到从微观角度,对企业乃至居民户制定若干重要测评其环境的指标。比如,由政府制定并下达对高能耗、高水耗工商企业大户的排放标准,对车主下达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以及对居民社区下达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率等约束性指标,也十分必要。如果微观达标,将意味着有助于奠定良好的生态文明的环境基础。
落实生态文明指标测评,必须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与提高,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完善有关法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二)政府必须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半岛平台官网,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区域或城市生态文明系统工程建设,并与邻区乃至邻邦合作联动与整治。
(三)加强政府环保系统的监测站工作,动员社会民间参与和举报。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环保从严把关,并把环保达标作为部门和地方政绩考评之首。以生态文明绩效作为干部提拔和宜居环境优劣的主要依据。
(四)实行奖惩制度,对研发节能、新能源技术有功的企业和个人,对生态文明达标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减免一定税费或发给奖金,树立模范;对违法违规者严惩不贷,赔偿损失,或关闭生产单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环评必须公开调查确定公众对环保满意率,并动员传媒进行监督,广泛向群众宣传树立生态文明的思想意识和养成净化环境新风尚的美德,宣传建设绿色环境的重要性及其目的、内容和意义。
环境状况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使我国经济的发展规律呈阶梯状变化趋势。便利的交通、发达的工业基础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我国沿海地区却拥有近70%的工业基础,内陆地区只有30%的工业基础。和内陆地区相比,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状况要好得多。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环境状况是引起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西部地区土地沙化问题严重、水资源短缺、经济增长效益低,这些问题是导致西部地区贫困的主要因素。想要促进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就应该采取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战略,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够平衡,主要表现在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人均GDP产值的不平衡。我国的东部地区主要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半岛网站、广东、海南这10个省市。而西部地区则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川、重庆、广西、云南、贵州这12个省市。以1995年、2000年、2005年这三年为例,东部人均GDP分别为8638元、14309元、25973元。而西部地区人均GDP则分别为2691元、4252元、8717元。由此可见,西部地区人均GDP远远低于东部地区人均GDP产值,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非常严重。
在1995年、2000年、2005年这三年中,我国东部城镇居民的人均年收入分别为5700元、8342元、13621元,东部农村居民的人均年收入分别为2531元、3618元、5258元。而我国西部城镇居民在这三年的人均年收入分别为4053元、5704元、8782元,西部农村人口的人均年收入分别为1145元、1606元、2277元。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西部地区居民的人均年收入和东部地区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是由于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形式主要以农业为主,而东部地区的经济形式则以发达的工业为主。东西部地区经济生产总值与人均年收入现状存在着不平衡,这个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否则将会使我国贫富差距问题不断恶化。
我国的资源不足且分布区域不平衡,很多地区自然资源丰富,而其他地区则严重缺乏自然资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地区的人民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却忽略了保护当地环境,最终引起了各种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很多地区都有严重的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问题,这些环节污染问题不仅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对当地居民的健康状况产生了威胁。
根据我国土地调查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土地面积为1.21亿公顷,而全国的2800个区县中,竟然有六百多个区县的人均耕地不足0.05公顷,这一数据远远低于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规定的农民人均耕地标准。我国的水资源也同样紧缺,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我国很多地区的河流断流、湖泊干涸、湿地面积减少,导致我国每年缺水量达到400亿立方米。
我国东部地区的水利资源充足,有很多河流、湖泊以及水库设施,当地农民能够很好地发展农业、渔业。东部地区地势平坦,便于实现机械化农业生产,这将会大大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我国东部地区的环境状况要好于西部地区。东部地区自然条件优越、雨水充沛、而西部地区的环境问题则比较恶劣。
我国西部地区有大量的沙漠,这些荒漠的面积几乎占国土面积的34.6%,仅西北五省和内蒙古地区的荒漠面积就占国土面积的27.3%。当地居民难以在荒漠环境中进行农业生产,这是导致西部地区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而且这些荒漠的面积还在持续增加,甚至会引起更加严重的沙尘暴。
由于西部地区存在着大面积的沙漠,这将会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水土流失问题不仅使西部地区的农业生产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还使西部地区的水资源严重欠缺。很多地方不断出现河流断流、草木枯死、土地沙化等严重的生态问题。西部地区的水污染问题也很严重,很多企业不注重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反而还向黄河中排泄大量的污水,致使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贫困、人口、生态环境这三种因素互相影响,会使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陷入到一个恶性循环中。随着西部地区人口的增加,相应的人均耕地面积就会减少,当农业耕地无法负担众多的人口时,就会出现贫困问题。为了解决贫困问题,西部地区的村民就会不择手段地乱砍树木,村民这种靠山吃山的观念会严重损害当地自然环境。
西部居民为了能生产更多的粮食,就会将很多林地变成农耕用地,破坏了当地的林地环境。由于失去了林地植被的保护作用,就会出现水土流失问题半岛网站,导致当地风沙、旱灾、沙尘暴等恶劣环境问题的不断发生。这些恶劣的环境问题将会使西部地区出现大面积干旱,干旱气候的风蚀作用会不断地侵袭农耕土地,使粮食产量迅速下降。土地的不断荒漠化将使村民逐渐丧失仅有的农业耕地,最终陷入极端贫困的生存绝境。
西部地区蕴含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为我国工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能源。然而由于对煤炭、石油等资源的过度开采,西部地区的能源将不可避免地要面临着枯竭的危险。在我国很多草原地区,牧民是通过饲养大量牲畜来达到致富的目的,牧区草地已经难以供养更多的牲畜。由于风沙的侵袭,很多草原地区不断出现土地沙化问题,这对于依靠放牧为生的牧民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灾难。
西部地区蕴含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在对这些资源进行开采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对生态环境则疏于治理。我国西部地区对工业废弃物的处理能力很低,然而西部大气层中的二氧化硫含量却严重超标,将会严重危害当地居民的健康状况。
我国黄河流域的内蒙古乌海地区废水污染问题严重,渭河、湟水河、北洛河等河流中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废水污染问题。陕西、内蒙古、四川、甘肃等地的很多企业在对矿山的开采过程中,不注意保护当地环境,致使矿山废石、废水随意排放,严重地污染了生态环境。如果将这些废弃物排泄到河流中去,就会严重影响到当地居民的农业生产,给居民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
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改善,西部地区在发展经济的时候要注重保护环境,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是解决人民基本生存问题的有效手段,然而生态环境则是经济发展的大前提,是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了促进东西部经济的协调发展,应该在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计划。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不损害子孙后代利益的情况下,将经济增长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相互协调。西部地区应该继续实行退耕还林政策,要让沙漠地区出现更多的青山绿水。西部地区还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确保水资源能够合理地利用。当地居民也要有良好的环保意识,不能滥砍滥伐,要保护林地植被,使水土流失问题不再发生。
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以粗放型为主,这种生产方式具有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等缺点。某些西部的经济形式还是以农牧业为主,然而农牧业对当地经济的促进作用则非常缓慢。为了加快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就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形式,要依靠市场信息和科学技术来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我国应该加快生态技术的革新,促进环保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要在西部农村推广农业灌溉技术、土壤改良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应该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尽量减少废弃物的排放,要将有害废弃物的排放量降到大自然自净能力之内。西部地区要逐步改变过去粗放型生产模式,要形成低投入、低消耗、高产出的集约型经济增长形式。
生态补偿的概念主要有两方面内容,当企业在损害生态环境的时候,就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对生态系统进行了保护,那么就应该对其进行利益补助。生态补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让受益者支付生态保护费用,使受益者能够养成良好的生态保护意识。
根据生态补偿制度中“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当污染企业在破坏生态环境的时候,还应该支付相应的环保资金。比如,一些化工企业会往河流中排泄污水,这将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当地的生态管理部门就可以根据规定,让化工企业缴纳排污费,再利用这笔排污费来治理河道污染问题。
生态环境的保护离不开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能对污染企业进行有力的约束。然而,我国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却不够完善,很多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大量的空白半岛平台官网。正因为如此,许多企业才利用法律的漏洞,大肆污染生态环境。为了有效治理我国的西部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应该制定完善的环境保律法规,要明确各化工、石油、煤炭企业的环保责任。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如果发现污染环境的问题发生,就应该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的处罚。
政府部门应该承担环保技术开发、环境质量、污染问题清除等责任,要认真落实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内容与精神。我国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生态管理责任,要最大限度地平衡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政府部门要转变过去提供环保物资、直接投资环境治理工作的职能特点,政府部门应该鼓励外资、私人企业、社会资金多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
政府部门还应该对各种企业加强生态监督,要促使企业进行绿色化生产,应该注重开发再生资源。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环保宣传,要让公众都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要多发动群众来共同预防环境污染问题。为了更加有效地改善西部地区的环境状况,政府部门可以多引入社会力量的作用,让各种环境保护公益组织都加入到保护西部环境的行动中来。
在正常的状态下,个人环境权能否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以及在遭到侵害时是否可以得到救济是我们在常态中所思考的问题。如果对此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在紧急状态下,当一切权力和权利旨在以恢复国家至正常状态为目的时,个人环境权是否一样不可侵犯?笔者对此的回答是,个人环境权在非常态下是特殊情形下的基本半岛平台官网,对它的保障应区别去常态。
个人环境权,即个人所享有的拥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这里之所以将其称为个人环境权而非公民环境权,是因为公民是个概念,我们不应当将一项基本局限在领域,它应当具有普适性。
个人环境权可否作为一项基本,历来存在争论。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理、属性还是实践角度出发,个人环境权都应作为一项基本来对待。
首先,个人环境权作为基本的理论依据。第一、这是人类生存、自由、平等、可持续发展、共存的要求。第二、自然伦理要求。第三、传统法学理论的不足,即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权利设计的欠缺、宪法对基本权利设定的不足、国际法对国家环境保护的不力。
其次,从属性来看,公民环境权也应作为一项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人的自然属性,并基于人的社会价值要求,一切社会制度的设置及法律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与幸福,即是为了充分实现。保护环境,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为我们自己创造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保障我们可以成为一个有尊严的人。
最后,从实践角度出发,环境权正在从应然权利走向实体权利。从1960年原西德医生的行为,到1992年《里约宣言》指出:“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附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的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个人环境权正逐渐走向实际层面。
从广义上说,紧急状态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非法的社会秩序。即,有权的国家机关在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或者严重,以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公共事件等非常情况下,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以紧急命令的形式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暂时中止宪法或法律某些条款的全部或部分效力并强化行政权作用的法律制度。
第一、秩序的突破。在紧急状态下,秩序无法正常运转,秩序失灵。无论是在传统的自由主义模式还是现代的授权法模式,其理念所要求的基本原则,即分权、制衡、都将在极大程度上被突破。
第二、公权力的集中与扩张。为了应付国家危机、挽救、维持国家,公权力必须高效行使,强调分权与制约的三权分立体制无法应对。因此,突破原有体制成为必须。另外,基本原则的不可侵犯性,在此时也显得苍白。常态下的基本并不再不可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并且符合比例原则而且要给予事后救济。
第三、消极除碍的目的。紧急状态的目的,在于排除国家非正常状态下的危险,恢复国家至正常状态。紧急权力的行使应以此为目的,而非以增进福利、改造社会秩序等积极社会项目为目的。
第四、急迫性和短暂性。紧急状态的发动,乃是因非常态事故的发生,这种事故具有危机性和紧迫性,秩序面临紧急危险已经或者即将无法维持,必须通过紧急状态制度加以恢复。但是这种状态,绝不能常态化。否则,紧急状态便失去其最高目标。无论是何种情形,一切国家权力皆应以保障民权、为民谋利为宗旨。在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克减是必然的,如果使其常态化、永久化,则践踏的历史将重演。
“在政府与自由的永久争议上,危机意味着更多的政府而较少的自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官霍姆斯曾经说过:“当国家元首决定有关国家存亡之事情时,个人的普通权利必须向其所认为的必要让步”。而在这种维度的视角下,权利也应有所限制,这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何况在危机下,权利更应有所限制。
紧急权力的扩张与集中,以及公权力高效性的要求,必然造成对公民部分权利的限制与干涉。它的正当性是有着伦理、道义、法理和基础的。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的回答是否应当全部不得侵犯。但是作为崇尚的法治国家,必须为个人发展留有余地,至少是给个人生存所赖以必须的个人环境权留有空间。因此,就有必要区分个人环境权的克减地域和不可克减地域。而区分的理论基础也正在于个人环境权在紧急状态下的限制和保障。
可克减的个人环境权,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可以为紧急状态目的而让步的权利,这种权利根据紧急状态的种类和级别而有所差异。不可克减的个人环境权也就是不能为此种种类和级别的紧急状态目的而让步的权利。它们二者之间的界限是灵活的,在不同的国家,因为法治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发达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越为发达的国家,不可克减的个人环境权领域就越为宽泛,相反则越为狭窄。
紧急状态下紧急权力如何限制个人环境权是一个问题。在一个崇尚自由的国度,紧急权的作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环境权。如果紧急权超越这些限制,紧急权的行为就是非法与不合理的,这也就为个人紧急权的救济提供依据。
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
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以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常态下,主要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发挥作用,而在危机时刻,行政应急性原则便要发挥作用。它要求,行政紧急权得以集中全社会力量为恢复国家秩序而服务。它是一种临时、应急措施。这种措施在宪法上又被称为“”。因此,必须将这种措施限定在应急性原则内,应急性原则应是紧急权行使的底线,否则,就有可能危及的基础。
比例原则又称为“禁止过度”原则,是行政法非常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奥托・迈耶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我国地区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居于‘帝王条款’,当不为过”。
该原则表明政府的侵害行为不得逾越宪法所容许的范围或特定目的,若有同等效用手段足供役使,应选择对人民自由权利侵害最小者之。它是一种利益衡量的方式。在紧急状态下,这种利益衡量更应有发挥余地。对个人环境权的侵犯同样应当进行符合比例原则的利益衡量,选择最有利于实现既使行政目标得以实现而又对个人环境权损害最小的行政应急方案。具体包含:
第二、与目标的合理联系。该措施必须谨慎设计,以便实现有关的目标。它们不得是专断的、不公平的或建立在不合理的因素之上的。简单地说,它们必须是与目标合理联系的。
第四、效果与目标之间的均衡。在为限制个人环境权的措施所产生的效果和已确定有足够重要性的目标之间必须具有一种均衡。
“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在紧急状态下,紧急权力为紧急行为时,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不能仅仅因为紧急状态而赋予其权力滥用的合法性。但这种正当程序应当是灵活的,而非固执死板的。否则,它将给紧急权力带来极大限制,影响其高效性,甚至造成毁灭性打击。限制个人环境权,应当事先公告或通知,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那些因紧急而无法事前通知或宣告的,应在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性程序措施,并给予其申诉抗辩的机会。
所谓的公正补偿原则,也就是指在紧急权合法行使的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而产生的公平补偿。对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就如同征收一样,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这是宪法上的基本原则。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侵犯个人环境权应当给与合理补偿,这在现代法治国家有利于加强对政府权力的规制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尤其是在紧急状态下对紧急权力的控制。
所谓的监督与救济原则,是指公众对政府紧急权的行使有权予以监督,并且在紧急权给自身造成侵害时,有请求救济的机会。强调对紧急权的监督是因为:第一、防止权利滥用;第二、贯彻分权制衡理念的需要;第三、保护相对人的需要。而强调救济是因为:第一、紧急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会侵害相对人的权益从而产生争议;第二、通过救济对紧急权的享有主体形成一种有力的监督。如《法国紧急状态法》第7条规定:凡依法受到紧急处置措施羁束的人,可以要求撤销该项措施。
个人环境权在紧急状态下作为一项特殊的基本权利,存在有不可克减的地域,而对于可克减的地域也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并给予被克减者以合理公正的补偿。如果紧急权力侵犯了不可克减的地域或者违法的侵犯了可克减的地域的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应当给予救济。在前者应当通过个人的紧急救济权来实现,后者则可以通过事后救济的办法去弥补。另外,按照个人环境权保障的方式,可以分为第一性的保护和第二性的保护:第一性的保护主要通过在相关立法中规定对个人环境权的规定来实现,紧急权应自觉遵守之;第二性的保护,则是在紧急权违反相关立法时对行政相对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前者是制度上的建构,涉及到在紧急状态下对紧急权的分配以及立法权的保留领域,因此这里主要对第二性保护方式进行阐释。它在理论上主要包括私力、ADR和公力救济三种模式。
个人环境权的私力救济,就是指个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的环境权,在遭受环境污染和破坏而情况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或得不到及时的公力救济的状况下,而采取对侵害者的人身或者致污设备等予以强制力迫使其停止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其正当性“是基于核心环境权的存在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保证核心环境权得以实现的一种补救性权利。”
个人环境权的私力救济因侵权主体的不同应有所差别。在紧急状态下可分为两类:第一、普通主体侵权,即一般公民、企业对个人的环境权侵权行为,对这类权益救济应同于正常状态;第二、特殊主体侵权,即享有紧急权的主体的侵权,它又包括合法行使紧急权的侵权和违法行使紧急权的侵权,权力行使是否合法,个人所享有的私力救济权深度也有差别。
可以得到正常救济的第一类侵权无须特别关注,而对第二类侵权,则应当重点关注。首先,必须正确区分紧急权主体的侵权和紧急状态下的自然因素而导致的个人环境权的受损。紧急权的高效、集中性要求其全盘考虑,为更大利益而放弃较小利益,而个人环境权可能正包括其中,也就是可以克减的个人环境权。其次,对于紧急权的合法限制行为,即合比例原则的限制行为。在这类情形,公民当然不得享有自力救济权。最后,对于紧急权的非法限制行为,公民的自力救济权是可得的。关键在于这里的“非法”如何理解?毕竟不同与正常状态一切权力皆应有法律依据,在紧急状态下,紧急权集中大量立法和司法权,因此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第一,紧急权所颁布之临时决定是否称得上为权力依据而被称为临时立如果可以称得上是权力依据,那么,我们是否享有知情权?第二,紧急权立法后又由自己依照所立之法行使紧急权,这是否违背自然公正原则?
随着从传统自由法模式向现代授权法模式的转变,紧急权需要有宪法或者紧急状态法授权才能在紧急状态时期行使,而享有紧急权的多少自应与紧急状态的深度成正比。事实上为了应付危机,紧急权必须享有紧急立法权和紧急司法权,因此,自然公正原则在此的效力必须暂退二线;而且由于立法程序的紧急性在此显示为其非规范性。因此,如何衡量行政紧急权力是否违法,就有必要运用一些基本原则,即本文第二段所述之。如果不符合这些基本原则,紧急权就是违法的,个人私力救济将得以行使。
ADR源于美国,通常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早期中立
评估、申诉监察员等形式。由于其非正式性、便捷性、和谐性及灵活性,以及ADR跨越公法和私法两极,因此,在当今世界得到了迅猛发展。
首先,对于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实现的个人环境权保障,可以通过ADR方式实现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方式局限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除此之外,紧急环境权尚有大量其他内容也会对个人环境权产生侵害。通过ADR途径,这些被排除在复议和诉讼外的权利侵害行为可以得到紧急权的恰当补救,同时紧急权也不用顾虑太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复议和诉讼上,甚者因此而影响紧急权行使的效率。
其次,对于法律依据模糊的案件,可以充分运用ADR机制。在很多情况下紧急立法个人无法知晓,甚至紧急权主体对其紧急行为的依据也很模糊。对于这种缺乏合法授权模式下的紧急环境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权,我们不能说它是不合法的,但也不能说它是合法的,这种悖论可以通过ADR机制予以满足。相反,ADR一方面促使个益得以补救,另一方面也维持了紧急行为的有效性。
最后,ADR机制运用的效率性与紧急状态的要求相符合。紧急状态即使集中基础权力,但并不至于要求撤离对紧急权的监督以及紧急权所应负担的责任,因为人民始终是国家权力包括国家紧急权力的权力基础,而国家的世俗性是国家紧急权力的底线。因此,紧急状态下对个人环境权遭受的侵害必须尽力给予救济,这种救济要符合紧急状态的符号特征――高效便捷有力,而只有ADR最符合,即使简化了的公力救济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无法有如此效果。
公力救济,即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之权利予以救济。对个人环境权的公力救济主要针对特殊主体,即紧急权享有主体的环境侵权行为。在紧急状态下,为紧急权所侵犯的个人环境权是否可以为公力救济?笔者认为,在任何时候,权利的侵犯都应当有公力的有效保障,“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准备证明它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它限制公民自由的时候”。
紧急状态下的环境行政复议,即紧急状态时期,个人认为紧急权享有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环境权益,而向做出该环境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的重新审查的要求。基于紧急状态的基本理论,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复议范围上的伸缩。第一、个人环境权遭受紧急权侵害时,如果是合法侵害,那么紧急状态的更高目的要求个人不能提起复议;而对于紧急权的非法侵害,我们当然可以寻求复议这条救济方式。第二、抽象性行政行为在紧急状态时期是否可以成为复议申请的对象?立法实践将法规和规章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但紧急状态时期却有其特殊困难。一方面,紧急立法的程序不尽完备,很多临时立法甚至无从知晓,但紧急状态的基本目的却要求赋予其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虽然为了方便紧急权而赋予其更多的基础权能,但由此也更需要加强对它的监督。而在此受到利益损害的个人最容易发现紧急权的违法性。因此,赋予被紧急环境权侵害的个人在紧急状态时期可以附带的对紧急权所为的抽象性行政行为提起审查要求有其必要性。
其次,复议程序上的简化。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资源有限,所以必须简化复议程序。当然,也不是走过场似的维持。同时,复议程序的司法化在此也应当给予其关怀。这种关怀并不是要求降低其本质上的行政效率,而是要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尽可能的使行政相对人感受到权力的公正。司法化要求在紧急状态下,尤其应该关注复议结果的准司法效力。
紧急状态下的环境行政诉讼在内涵上属于对行政紧急强制的诉讼,因此,个人环境权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诉讼救济就是指个人认为紧急权所为的环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环境权,依法向法院提讼,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这种紧急环境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无论是传统还是现论也都认为紧急状态下的司法权应该退避三舍,但如果没有司法权的运作与保障,权力系统将无法存续下去。笔者认为国家建立行政诉讼的制度基础在于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这也是与理念相一致的,而紧急状态的目的正是在于恢复国家至正常状态、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没有理由其适用。另外,为了实现精神及其目的,必须对行政紧急权力有所限制,而最有效方式乃是通过司法的途径实现之,尤其是在私力途径不适或无法实现时显得更为必要。
为维护个人环境权利的环境行政诉讼:首先,应优先维护公共利益,如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合并审理;其次,尽可能的保障公民权利,一方面强化对人民参与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规定严格的时限制度。
首先,受案范围上。原则上除紧急权所为的抽象性紧急环境行政行为外其他的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其次,诉讼原告资格。现代社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理论转向个人利益原则,但是在紧急状态时期,其应该回到个利原则上来,而且这些权利需要足够的基本,以至于其被认为是社会所必须的支柱。只有尽可能的保障对更为基本的权利,才能维系制度的运行,而同时才不至于造成紧急权力和制度的冲突与对抗。
因此,一方面,基于维度,个人环境权利在紧急状态时期必须获得保障;另一方面,基于权力维度,紧急权力必然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环境权,只有当这种限制造成对个人环境权的故意而无益的侵犯时,个人才得享有诉讼原告资格。
再次,诉讼被告资格。谁作出,谁负责。在紧急状态下面临的问题是紧急权力被打乱后的权力负责问题。原来不具有此种权力的机关是否因为在紧急状态下做出紧急环境行政行为而可以成为诉讼的被告呢?这里如果是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那么可以和正常情形下一样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而如果是另一类紧急权力主体,即军队则应另当别论。在严重的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甚至战争中,生命权在显的极为渺小、脆弱,其他权利更如何谈保障?如果没有军队的干预,司法权甚至无法得到恢复。因此,对军队的一般应急环境行为不能进行诉讼。而如果是军队故意的而又无益的加以剥夺个人环境权,那么这种滥权行为同样无法通过限制原则的审查。
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补偿,是指对于在紧急状态下因合法的紧急权力的行使所带来的财产上的特别损失,为了从整体上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而进行的财产性补偿。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赔偿,就是指由于紧急权的违法活动给私人带来损害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主体补救该损害的制度半岛平台官网。在这里,行政补偿属于第一性的保障体系,而之所以和第二性的行政赔偿保障体系放在一起,乃是因为行政补偿所代表的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它们的适用范围是较明确的,即合法与非法权力行使之界限。然而,紧急状态有着其自
身的特殊性,紧急权行使的法律依据何在?在本文的私力救济一部分已经进行了阐释。通常情况下,如果合法行使紧急权,在遇到有需要行政补偿的情形下,紧急权主体应主动补偿。但行政赔偿的可操作性显的更为艰难,需要有相对人的申请。而事实是,对于合法行使的紧急权的补偿,国家也经常的是不积极的去实现之。更何况相对人无法确定的非法紧急权。
首先,行政补偿或者行政赔偿是否适用?个人环境权作为基本,具有财产性,其消极属性要求国家不得侵犯之。而紧急权力虽然具有其正当性但并不永恒具备合法性。因此,这里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这种补救济不要求是即刻兑现的,但却必须是可以实现的。
其次,请求救济的范围?按照特别牺牲理论,只有在紧急权给个人或者部分人的环境权益带来损害时,才会产生补偿或赔偿问题。个人不能请求抽象行政行为而造成的损害的救济,只能针对具体的紧急环境侵权行政行为。
再次,处理的程序。紧急权为公正行使权力,自应按照正当程序给予个人环境权受损失者予以公正合理补偿。当没有及时给予补偿、个人要求确认补偿时,紧急权应积极予以确认。若因紧急情况,来不及给予补偿而必须为环境紧急行政行为,则事后必须尽快给予补救。而对于赔偿,在紧急权接受个人环境权损害赔偿请求后,应尽快确定。并要求给予相对人复议和上诉的权利。
最后,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无论是紧急权作出补偿还是赔偿,都应注意遵循行政应急性原则,确保紧急权的高效行使。只有在紧急权积极有效的维护了国家安危、政权稳定、社会秩序时,政府才会积极的去兑现其作出的补偿和赔偿承诺,否则,政府何以实现其诺言?或者更为严重的是何来政府实现其诺言?
内容提要: 环境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人类在开展科学技术、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与破坏日益突出,给人类自身带来了严重威胁,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1997年刑法虽然在强化环境保护方面功不可没,但在立法中仍存在着种种不足和尚待完善之处。因此,应在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和犯罪形态上给予修改,为构建一个现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和前瞻意义的环境刑事法规提供立法思路。
我国是一个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国家,污染环境事故频繁发生且呈日渐严重趋势。为改变这一现状,国家正在逐步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特别是污染环境犯罪方面的立法。为此,我国1997年刑法典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五个污染环境类犯罪:一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二是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339条第1款),三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339条第2款),四是环境监管失职罪(新刑法第408条),五是走私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155条第3项)。此五项犯罪是在总结归纳原有的非刑事法律规范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予以明确的罪刑规定,并补充规定了新的犯罪,较之旧刑法有了长足的进步[1]。新刑法的这几项规定为维护我国良好的生态平衡,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仍然滞后,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之规定仍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应在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和犯罪形态诸方面加以完善。
环境犯罪的危害性不仅仅会危害不特定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更为主要的是它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而环境一旦遭到了污染和破坏,要想恢复原状,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这种后果也是不可逆转的。鉴于此,各国环境刑事立法大都采用了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刑法典和特别刑法中规定了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意在将这种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立法上对环境犯罪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的规定,也表明刑法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作用的强化。
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刑法作为惩治严重危害环境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只能是将国家运用民事、行政手段不能调整的环境违法行为纳入自身的调整范围,有些环境犯罪在构成上应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求,对环境犯罪的设立必须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环境犯罪是人类在创造社会财富活动中的附带行为,它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有较大的差异性,因而对环境犯罪的刑罚设置也应体现适度性,除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外,如致多人重伤、死亡或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财产的广泛破坏等,一般不宜设置生命刑和过重的自由刑。
明确性原则要求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中,必须对其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种类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对罪状的描述要尽可能详尽清楚,刑罚的规定也要具体化等。因为环境犯罪多属行政犯,行政犯的特点是以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由于行政法律法规的错综复杂的规定,使得行政犯的社会危害性不如刑事犯那样一目了然,不经法律规定就无法认识该种行为的犯罪性质,所以对行政犯在罪状的规定上多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加以规定,有时也采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相结合的混合罪状加以规定,其目的都是意图对其构成要件作尽可能详细的描述。
我们不可能要求有哪一部法律是尽善尽美、包罗万象的,但在环境刑事立法中,我们在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上,要求立法能够反映未来社会的经济发展趋势及可能出现的新环境犯罪,却是必要的,因为环境犯罪也是最近二十年发展起来的新兴的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这种现代工业社会的“副产品”也定会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2]。环境犯罪立法的前瞻性,不仅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而且也使刑事立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刑法典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保证其权威性。而社会经济却在不断发展变化,刑法典面对不断产生的亟待解决而又严重危害社会的新现象,会显得束手无策。因此,运用特别刑法和非刑事法律规范来处理这些新问题以弥补刑法典之不足,是非常必要的[3],我国过去也是这么做的。但是,过去在非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没有独立明确的罪行规定,只是习惯性的“依照”或“比照”刑法或特别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来处罚。这样难免会在罪刑是否相适应、刑罚适用是否恰当等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例如,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会通过的《环境保》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这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依照旧刑法第11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或115条“违反管理规定肇事罪”或187条“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而依照旧刑法,该三罪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且无罚金刑之规定,同时也无单位刑事责任之规定。因此,如果依照旧刑法来处理,显然不利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新产生的严重危害行为。笔者认为,全国会在非刑事法律规范中对新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规定刑事责任时,应在深入研究、考虑其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其罪刑规定。这样,既可以弥补刑法典之不足,又可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新产生的严重危害行为,这也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精神的。
这里的“危险”,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给他人生命、健康和巨额财产造成严重的危险。污染环境犯罪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具体的危险状态”,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生命、健康或巨额财产造成严重危险。其次,这种危险具有可预测性、客观性、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可预测性指危险状态具有在事后具体确认和衡量实害结果的可能范围和程度的特征;客观性指危险状态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指实害结果的发生,是危险状态发展的必然趋势。最后,鉴于污染物质的复杂多样,污染经过和污染物质的判断都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因此,对于危险状态之判断应由法定环境监测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判定,而不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准。
污染环境犯罪应以危险犯为基本犯罪形态,其理论根据是:第一,污染环境犯罪的实害后果一旦发生,则使众多人的生命与健康受到损害,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这种危害后果一般长时间内难以得到消除,甚至有的根本不能消除和恢复,如物种的消失、地下水的污染等。如果只处罚结果犯,将忽略了法的预防作用,也有悖于环境法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二,污染环境犯罪造成的污染多具有潜伏性、长期持续性,对潜藏之危险行为的听任放纵不是保障公民和社会安全的有效方法。第三,在当前环境保护尚未得到充分重视,以及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污染源不断增加,造成危险的可能性及现实性都在增大的实际情况下,如果刑法只惩罚污染环境行为的实害犯,人们自然难以对已经发生的危险状态给予充分的重视,甚至漠然忽视。当人员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惨剧发生时,刑罚才开始发挥作用,我们不得不怀疑是不是刑法放任了这种事故的发生。第四,如果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犯罪以危险犯为基础犯罪形态,那么,个人及企业必须竭其全力避免危险状态之发生;即使危险状态已经发生,行为人也会为免受加重处罚而去阻止危险状态转变为实害结果。而环境执法机关同时也会加倍重视环境监测的效用,早发现、早处理、早制止造成严重危险的污染环境行为。另外,从当今各国刑事立法来看,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已是世界性趋势。相当多的国家如日本、奥地利、加拿大、瑞典以及我国澳门地区都是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而在刑法中规定污染环境犯罪是危险犯[4]。
对污染环境犯罪增改规定“危险犯”,其刑法理论依据是:首先,污染环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违反环保法之规定,在追求其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对污染环境之后果持放任或漠视的态度,刑法中规定“危险犯”以惩治这种漠视他人生存与发展权利的行为,能够产生比“结果犯”更好的预防力[5]。其次,我国刑法中有“过失危险犯”之立法例,如《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污染环境犯罪与这两罪具有违反行政法规、危害对象较为广泛、行为人业务上有过错等共同点。再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之结果不是偶然发生的,是行为人放任危险之发展与外界因素相结合的必然产物。
因此,笔者建议将我国《刑法》第338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对他人生命、健康和巨额财产造成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刑法》第339条第2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之严重危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犯罪为实害犯有其一定根据,主要是实害犯可操作性强,人死伤了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就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那么,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呢?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犯罪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一个理由是关于环境标准的立法日趋完善。环境标准是含较多环境科学技术、医学、生态学理论知识的立法问题[6]。我国1988年4月5准、1988年6月2日实施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年1月8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年9月7准、1994年3月1日实施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国际上则相继制定了ISO14000、ISO14004、ISO14010、ISO14011等系列国际环境标准。第二个理由是我国环境立法日趋完备,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具体操作依据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2000年4月29日全国会审议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近几十年来,中央、地方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共有一千多页。最重要的是环境监测法律程序的建立及其完备为时不远,我国《环保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制度的确立使环境取证、数据分析处理、综合评价等内容走向了法律轨道。如果我国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并提高其法律地位,那么确定污染环境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危险状态就有了更完备的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指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评价条件并取得评价资格证书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建设地区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价后制作的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先由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对该报告书进行预审;预审过后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保部门审查和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内容,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防止新污染源产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贯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作出公正、客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着重要意义:一是在环境影响事前评价之下,环境方面的综合评价得以事前进行,这样就强制开发者重视环境与开发的协调,有意识地选择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开发手段。二是可以保证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的合理性,防止因为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污染和危害,制定出防治的对策,使预防为主的原则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可以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掌握周围环境背景资料及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范围、趋势和程度,为采取科学的保护措施提供依据。预防和避免严重污染事故的产生,必须严格执行环保制度。而有关环保的各项立法规定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首要的,这一制度遭到破坏,其他制度亦无保障。因此,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导致污染事故发生,但亦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7]。例如,由于建设单位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致使黑龙江丹顶鹤自然保护区被一条新建的高速公路穿过,致使丹顶鹤自然保护区受到严重破坏,丹顶鹤数量明显减少。
对于制作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行为,现行法律对策仅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这样的立法规定无异于放纵人们去制作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导致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所以只有对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行为予以刑罚惩罚,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避免严重污染环境情况的出现,才能较好地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
总之,尽管1997年刑法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仍明显滞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形式渐趋复杂,由此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愈加引起人们的关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空间布局,影响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强度,进而对生态环境产生重要影响。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1]。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简称战略环评,SEA)的范畴,是指对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从生态环境角度提出规划的最佳方案及其调整建议,同时提出消除或减缓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负面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方案的形成阶段就参与其中,及早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规划方案可能引发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从而进一步改善规划方案,从源头上尽量减少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其优势在于可以弥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只考虑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土地利用可能引致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不足。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够促进土地利用更好地向环境友好方向发展,并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全面性、可持续性以及可操作性[2~4]。
秀山县位于重庆市东南缘、武陵山腹地、渝、湘、黔、鄂四省(市)结合部,为重庆市最边远的区县之一。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08°43′06″~109°18′58″,北纬28°09′43″~28°53′05″之间。根据2005年秀山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全县土地总面积246 361.31hm2,其中,农用地210 572.35 hm2、建设用地12 292.58 hm2、未利用地23 496.38 hm2,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85.47%、4.99%和9.54%。
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进行的修编。规划基期为2005年,规划近期为2010年,规划期末为2020年。秀山县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方案(见下页表1)。
本文采用“压力―状态―响应”(PSR)框架模型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PSR框架模型最早是由世界经济合作组织在评价世界环境状况时所提出的评价模式[5],其基本思路是人类活动会给环境和自然资源施加压力,结果改变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质量;社会通过环境、经济、土地等政策、决策或管理措施对这些变化发生响应,缓解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压力,维持环境健康[6]。
在土地利用中,压力是指由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量的增加以及各种建设活动对土地资源造成的破坏而对土地资源产生的压力。本文选取人口密度、城市化水平、人均GDP和耕地压力指数这四个指标。
状态是指土地受到外界的压力作用使得土地利用结构和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或产生相应的影响。本文选取土地利用率、城镇及工矿用地率和自然保留地面积率这三个状态指标。
响应是指为了预防和减缓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带来的负面环境影响,政府和公众作出的反应和采取的措施。本文选取城市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和基本农田保护率这三个响应指标。
1982年,中国学者邓聚龙教授创立灰色系统理论。灰色系统理论以“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小样本”、“贫信息”不确定性系统为研究对象,主要通过对“部分”已知信息的生成、开发,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实现对系统运行行为、演化规律的正确描述和有效监控。灰色系统的关联分析是系统态势度的量化比较分析,其基本思想是根据序列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是否紧密。曲线越接近,相应序列之间的关联程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7]。
土地利用涉及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诸多因素,由于因素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使得该系统成为一个灰色系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评价一般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时限较长,评价时所能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灰色性的特点,因而可以应用灰色关联分析法,通过比较规划方案实施前后不同水平年环境序列与理想环境序列的关联度,综合评价规划方案对环境的影响[8]。
1.确定参考序列和比较序列。参考序列就是作比较的“母序列”,记作X(k),一般选取最优指标集,记为:X(k)={x(1),x(2),…,x(n)},(k=1,2,…,n)作为关联分析的原始参考数列。比较序列是与参考序列作关联程度比较的“子序列”,记为:Xi(k)={xi(1),xi(2),…,xi(k)}。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根据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按其可能给环境带来的最佳影响或根据相关经验以及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参考序列,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前后的环境序列作为比较序列,利用其实施前后的环境状况与理想或最优方案之间关联度的大小对评价对象进行比较、排序[9]。
本文根据相关经验和行业标准选取了各个指标的标准值,组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参考序列;通过对秀山县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2006―2020年)中各项指标值的推算,组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比较序列(见表2)。
2.评价指标的无量纲化。为消除由评价指标物理量纲不同带来的影响,在评价之前,需将样本中各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本文运用SPSS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10]。
3.计算关联系数和关联度。运用灰色建模系统IV软件计算各比较序列中每一个指标相对目标序列对应指标的关联系数以及各比较序列与参考序列的关联度。其中:分辨系数ρ取0.5。
即2005年秀山县土地利用现状以及2010年和2020年规划方案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与预期的环境标准的关联度分别为0.5248、0.6145和0.5151。
4.评价结果分析。评价结果表明:秀山县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方案带来的环境影响与预期的环境标准的关联度均大于0.5的水平,说明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方案带来的环境影响都与环境标准比较协调;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方案带来的环境影响与环境标准的关联度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即2010年规划方案与预期环境标准的关联度为0.6145,大于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与预期环境标准的关联度,2020年规划方案与预期环境标准的关联度为0.6145,小于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以及2010年规划方案与预期环境标准的关联度。
规划方案与环境的协调程度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从评价指标看,主要是由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耕地压力指数的增加、城镇工矿用地率的增加以及自然保留地面积的减少。即由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使得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大幅增加,占用了大面积的耕地,同时大力开发荒草地等自然保留地为城镇建设用地所需,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由于秀山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因此,矿产资源的开采及加工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矿区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环境污染,影响环境质量。虽然森林覆盖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并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由于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扩大带来的环境破坏明显大于森林覆盖率上升带来的环境质量的提高。
因此,在规划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人均耕地面积及生态用地面积,合理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灾害控制,综合整治矿区生态环境,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机制。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规模和空间布局,直接影响到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强度,其带来的环境影响不容忽视。本文采用PSR框架模型,从土地利用的压力、状态以及生态环境的响应三个方面选出10个指标构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通过对比这10个因子在规划实施前后的相对变化,预测规划方案的实施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结果表明:本次规划方案在优化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
目前,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还正处于初期阶段,相关理论和方法尚不完善[11]。文本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初步探讨,尝试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秀山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进行评价。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应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尚属尝试,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灰色关联分析因为自身的特点,对样本量的多少没有过分的要求,也不需要典型的分布规律,且不会出现量化结果与定性分析不一致的情况,运用此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较合理。但是常用的灰色关联度量化模型求出的关联度总为正值,不能全面反映事物之间的关系[12]。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采用静态的标准值作为参考序列,不能全面反映规划方案实施的效果。因此,本研究的评价方法还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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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前进,我国城市居民也稳步身高,需要的城市建筑也相应逐年增多。城市人口的剧增给城市带来了生活废水、工业污水等各式各样的垃圾,植被被广场、公路、建筑群等所替代。这些问题给城市建筑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一方面,城市的土壤失去了保水能力。雨水很难再回到土地,地下水位极度降低,这就造成了许多大城市的严重缺水。给人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带来了巨大的不便,甚至有些城市出现用水危机,给城市的发展空间带来潜在危机。
另一方面,城市排水系统的负荷逐年增加,基础设施更是不堪重负。而且,城市排放出的大量二氧化碳无法排除,柏油公路吸收的热量无法散去,因此形成了“温室效应”也难以解除。城市内部更是噪音连连,夏天闷热无比,城市里的粉尘颗粒也无法通过流通的空气顺利排出。人们长期居住在这样的环境更容易引起各种疾病,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城市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也严重低下,这将会毁掉一片土地。
城市建筑环境存在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建筑固体废弃物污染等许多问题。我们应该重视建筑环境的艺术设计。
宏观环境包括了、经济、文化、技术、自然条件等,它们决定了建筑设计的大体走向。而微观环境则指建筑所处的基地情况、周围的建筑物及自然风貌、以及精神环境和文脉关系等.这些决定了建筑设计的大体。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当地的环境保护,以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设计建筑,这样才能更有效的避免环境给人类带来的灾难。
环境具有整体性。一个好的建筑环境的设计要以一个好的环境保护体系为基础,做到既美观。又不失自然环境保护的艺术设计。拥有了良好的城市生态系统的保护系统,城市才能有更长远的发展,不会出现各类资源污染问题导致的资源短缺状况。
城市建筑环境的设计除了注意环境保护,与周围的建筑物合而为一.具有功能上、外观上的和谐一致,更要重视的是建筑环境设计的个性与独特。
一位优秀的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者需要将人文情感、自然科学、社会信息、审美情趣等各种有关居住者的因素考虑在内。同时。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者需要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需要了解历史文化古迹、异国风情、原始文化、海底世界、热带丛林、民族遗风、动物世界等各类能够促进灵感产生的知识。从这样丰富的素材里,才能够挖掘出更具特色、更有个性的设计作品。可见,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者要有好的作品,必须深入的开拓自己的视野.全方位、多角度的为建筑环境设计考虑。
建筑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复杂而又有特色的科学与艺术的结合体。它涉及到了城市的规划、平面功能的划分、结构体系的确定、设备的选型等等方面,是一项十分精致的工作。随着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在结构上、技术上也要求更高。现在正是出于信息时代。高技术含量与高艺术特色相融合成为目前设计者的发展趋势。建筑师也朝着技术与艺术相融合的高科技手段发展设计。适应人们在智慧和情感上的需要。
下面笔者举例说明。假如现在的人们只就使用原始的石块建造房屋,那又需要多么高超的技术才能设计出美观的适应人的需要的建筑呢?而正是由于社会高科技的发展,才有了更优秀的材料供人们使用,这样才能够建造出优秀的艺术品。也能有一番优美的建筑环境。因此,不断地向高科技、深领域发展建筑设计才会使建筑环境艺术五彩纷呈,才能探索出新的局面。
除了高超现代的技术、注重环境保护,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还要注意回顾自然,注意体现大自然给的美好温馨。现代城市的居民常年居住在人口众多的喧嚣的城市。难免有对大自然的崇尚之情。更有一些对大自然持有特殊的审美观,他们喜欢大自然的这种人性已经变得格外普遍。我国有很多建筑师就是从体现自然人性审美情趣的中国山水画中感悟出、激发出不朽的建筑设计作品的。例如,桂林等地岩洞里的钟乳石的照片被放大为宣传广告画;苏州园林的人造山、水、亭榭构成的小中见大的意境等。这些种种现象都表明人性回归自然的追求。
这种人类的回顾自然人性成为现代建筑环境设计的一面旗帜,人们已经被飞速科技的发展撕裂了人性。追求这样一种美也就成为了人类情感与的转移。设计者的建筑就要多从这方面考虑。比如取风向而不取阳光。人们喜欢大自然景观。喜欢有自然景观的陪伴。
环境的整体性是建筑创作中的环境意识的核心。建筑和建筑、建筑和环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环境中的建筑物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连续统一体中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需要相互的交流对话。强调环境的整体性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将建筑的功能以及外界一切事物衔接成为一个庞大而又系统的体系,从而实现环境的整体性。
建筑创作设计不仅要创造和谐统一的“环境建筑”,更要造就出“建筑环境”的多彩整体,这样有利于提高环境的整体质量,带动环境艺术的整体提升。
设计出了同时满足使用者生理、心理及社会等方面的需求后,才能完全的实现建筑环境的艺术设计目标。通过施工者的认真努力作业.一张完美的城市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图纸就将变成为实实在在的建筑环境艺术品了。
自建筑事业飞速发展以来,建筑物对环境的保护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植被的破坏、温室效应、热岛效应等不断地产生。我们应该注重时城市建筑环境的艺术设计,以人为本,实现建筑与环境的协调共存。通过对各个方面的考虑,探索出多姿多彩的建筑环境艺术。让我们把握住建筑环境艺术设计的发展轨迹.创造出更好的发展方向吧。建筑是人类必不可少的生存环境,建筑环境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状态,有一个好的建筑环境才会让人们更加舒适、健康的生活。对于城市建筑景观的环境艺术设计,我们就更应该深入研究。让建筑环境设计变得科学化、系统化、精致化、人性化,才能实现拥有更合理的建筑景观。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者的责任更是重大,需要对各个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甚至需要深入的探究。
通过以上论述.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者应该从各个方面考虑环境的重要性和使用价值,包括社会、经济、生态、地域和历史文化等条件,并结合各个学科,整体构建与周围环境统一和谐的城市建筑环境。“以人为本”的环境意识让人们想要回归自然,追求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状态,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这样的观念会让人们对城市环境艺术设计要求更高。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经济的发展也给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大自然正遭遇巨大的破坏,尤其是现代农村,水环境的污染尤为突出,这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村自然生态的保护。
随着自来水在农村范围的普及,农民日常生活用水的排放量逐渐增加,一些日常农业生产与生活废水都是直接排入到附近的农田与河流中,这给土地和水质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另一方面,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也使得固体材料的使用量增加,日常生活用品的直接丢弃与垃圾的天然堆放,对附近水质的影响也加重。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肉类与蛋类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使得农村畜禽业的发展迅速。很多农村在养殖畜禽上呈现分散状态,畜禽数量多、种类繁,圈养地点多且不定,并且畜禽生活粪便也是直接排放,不仅造成大气污染与环境污染,还会引起地表水质的富营养化。而在一些养殖规模较大的乡村,这类问题更加突出,养殖场管理人员经常将粪便随意乱倒,畜禽废水直接排放,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污染,进一步导致环境恶化。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农业化肥的使用量也一直排在世界前列,但是化肥的实际利用率却不高,造成大量化肥流失并进入自然水中,使水环境受到污染,化肥的大量流失会使农田湖泊水质富营养化,进一步扩散到河流湖泊中,成为水体污染的主体。而在农药使用方面,随着农作物害虫抗药基因的增强,造成农药的使用量也不断增加,据统计,我国农业生产中单位面积农药的喷洒量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然而农药的实际使用率却低于20%,大部分农药挥发到空气与土壤中,对当地水环境造成危害。
对于人口较密集的农村群体,在生活废水与固体污染物的处理上可以采取集中处理的方法,通过构建类似城市排水系统的方法利用管网将污水收集起来,并建立设施完善的污水处理场,污水经过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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