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主要环境问题范文1973年8月,中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正式提出发展环境教育。北京大学及时响应号召,当年就在原地学系设立环境地学专业,揭开了中国当代环境教育的序幕。
1973―1978年,中国当代环境教育艰难起步。在这个阶段,环境教育以促进环境污染防治为主要教育目标,以少数高等学校和各级各类环保部门为教育主体,以少数在校大学生和城市重工业企业的干部职工为主要教育对象,以防治环境污染的自然科学技术为主要教学内容。
1979―1992年,中国当代环境教育初步发展。在这个阶段,促进环境管理成为重要的环境教育目标;环境专业从母系学科中脱颖而出,成为独立的一级学科;设立环境专业的中、高等学校不断增加;各级各类环保部门广泛开展在职专业环境教育;教育部门和宣传部门的环境教育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公众成为重要的环境教育对象;以环境法学和环境管理学为代表,环境社会科学成为重要的教学内容。
1993年以来,中国当代环境教育快速发展。在这个阶段,环境教育开始重新定向,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高等环境教育持续快速发展,中等环境教育开始萎缩;教育部门不断增强对基础环境教育的领导,在中小学开设环境教育专题课;宣传部门广泛开展以“中华环保世纪行”为主的环境宣传教育,加大监督力度;“以“自然之友”为代表的民间环保组织成为环境教育的新生力量;以环境伦理学为代表的环境人文学科开始融入教学内容。
中国当代环境教育的发展,不是某个因素单独推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联合作用的产物。这些因素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环境教育发展的动力系统,其中,环境问题、环境科学和环保先锋发挥着主要作用。
关于中国的环境问题,国内外学者作过很多专题研究,1989年以来的年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也有一些官方的记载。民间则流传着一些环境民谣,比如:“六十年代,淘米洗菜。七十年代,农田灌溉。八十年代,鱼虾绝代。九十年代,害上加害。”这虽然说的是淮河流域,但也是中国许多江河流域的写照;虽然说的是水质变化情况,但也可以管中窥豹地了解到其他方面环境问题的发展历程。总体而言,随着中国的经济增长、人口增加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局部好转,整体恶化,并向农村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重;局部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制约当地经济发展、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威胁健康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进行环境保护的实践,积累环境保护的知识,提高环境保护的技能,培养环境保护的态度,并通过教育将获得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传播出去,使新一代尽快掌握前人的实践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新的创造。
有理想、有智慧、有反思能力的人,不会无动于衷地屈服于环境问题,而会因之迸发出更大的发展动力。但是,环境问题的刺激并不必然激发人的反应,环境问题的加剧并不必然激发反应行为的升级。因为,外来刺激只有被主体同化于认知结构之中,主体才能做出反应。客观存在的环境问题必须经过社会建构,成为现实的社会问题,才能激发人们去应对。尤其是人的眼、耳、鼻、舌、身无法直接感觉到的环境问题,更是难以激发人的反应。因此,中国当代环境教育的发展,固然源于环境问题施加的外部压力,但尤其有赖于社会发展提供的内部动力。没有内部动力,外部再怎么压,还是发展不成。
环境科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之一,主导着环境教育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在中国当代环境教育的起步阶段,环境教育以自然科学为主要内容。一些传统的自然科学,比如物理学、地学、医学等,较早开始渗透进环境教育的内容。在这些传统自然科学的内部产生了一些新的研究方向,比如环境物理学、环境地学、环境医学等。这一阶段的环境科学是分门别类的,环境教育则是分化发展的。从20世纪80年始,分门别类的环境科学开始走向整合,在此过程中,社会科学也开始参与研究和解决环境问题,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融合,产生了一些综合性的新分支环境科学,比如环境法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经济学等。这些新学科的产生,有力地推动了环境科学的整合发展,使环境教育超越了以自然科学为主要内容的阶段,进入了整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新阶段。
环保先锋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他们主导着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将环境问题施加的外部压力转化为促进环境教育发展的内部动力。这突出地表现在,中国当代环境教育不是公众自下而上发起的,而是少数环保先锋、尤其是领域的环保先锋,运用自身能力或行政力量,自上而下发起的。在此过程中,如果没有的远见卓识和果敢决策,中国当代环境教育不可能在“左”倾错误仍在泛滥之时就开始起步。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公众的环境意识不高,环境科学水平较低,参与环境教育的意愿与能力不强,环境教育发展所需要的经费支持半岛网站、制度保障、科技支撑等,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环保先锋的争取、提供或创造。
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警示教育,激发人的环境忧患意识。这虽然会给人带来心理压力,但是心理压力是前进动力的重要来源。这正如孟子所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中国人经常用此名言劝诫自己和别人。这种做法也应该在环境教育领域广泛推广,特别是在环境问题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的地方,要大力开展环境警示教育,用触目惊心的事实,让人直观地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存在和危害。同时,也要引导人辩证、全面地看待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避免因为对环境问题的不当揭露,让人产生愤世嫉俗、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换言之,既要让人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存在和危害,也要让人认识到环境问题的激励作用,引导人们以乐观进取的精神,在防治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为自己开辟前进的道路。
要加快社会发展,通过社会发展并在社会发展之中推动环境教育。环境教育发展固然源于环境问题施加的外部压力,尤其有赖于社会发展提供的内部动力。因为,环境教育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只有在社会发展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提供。现在,有的环境教育者,怀着善良的愿望,片面强调环境权益,对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持有先入为主的反对意见。这相对于那种无视环境影响,把环境单纯当做索取对象的人来说,也许是一种进步。但是,在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大量环境问题不是发展过度造成的,而是发展不足的产物,是生存压力转化为环境压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片面强调环境权益,而要拓展视野,增强综合思维能力,将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既保护了环境,又促进了社会发展。
要大力培养环保先锋。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当代环境教育主要是在各级各类环保先锋的主导下发展的。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精英主导型的环境教育发展模式难以得到根本改变。鉴于此,要高度重视教育、影响、动员各级各类社会精英,将他们培养成为环保先锋,利用他们的个人能力和社会资源,自上而下的推动环境教育。提出这种主张,丝毫不意味着自下而上推动环境教育是不重要的。环境教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普及于社会,惠及于公众。为此目的,自上而下的推动,自下而上的推动,都是必要的。但是,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尤其是在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环境教育适宜先走自上而下的发展路线。
30多年来,中国当代环境教育从鲜为人知到渐为人行,至今已经形成了纵向多层次、横向多学科的环境教育体系。就组成要素的数量而言,中国当代环境教育体系尚比较健全。就组成要素的结构而言,中国当代环境教育体系尚不尽合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基础环境教育薄弱,使得环境教育的层次结构不合理;其二,环境人文教育薄弱,使得环境教育的学科结构不尽合理。针对这些问题,当前可以优先实施以下策略:
以环境教育专题课的开展为契机,加快发展中小学环境教育。2003年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明确要求: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二年级都要开设环境教育专题课,按平均每学年4课时安排教学内容。与语文、数学、英语等主流学科课程相比,环境教育专题课的课时非常少。但是,能在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获得一席之地,是中小学环境教育深入开展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克服渗透式环境教育的弊端,比如随意性、不稳定性等。由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普遍难以新增专门环境教育师资,教育部门急需与环保部门合作,从现有教师中挑选兼职环境教育人员,开展在职培训。全国所有中、高等学校,尤其是师范类院校,要把环境教育课作为公共必修课,做好中小学环境教育后备师资的培养。与此同时,要尽快组织跨学科的环境教育科研队伍,进行环境教育专题课的教材建设,大力鼓励和资助乡土教材的建设,发展富有地方特色的环境教育。
目前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本文探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的特殊性,并对当今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人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例如,世界上的小国家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给破坏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放射性泄漏事件,这两起事件到现在让人想起来都还有某种恐惧的感觉。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
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
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亿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快速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生态学作为一门科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一直就与‘人类社会’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说前期的生态学更多地显示了自然属性的话,那么现代的生态学,则更强烈地显示了它的社会属性这一面。”(4)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目前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5)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理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是有多么的差。一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如此的差,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又是怎样的一个状况。
第三,环境问题与贫困等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我国环境保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半岛平台官网,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
环境保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国家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
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原则:①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存在着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与此对应地方环境立法中也存在着侧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环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虑。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这应该说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③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各地方的污染状况不同,环保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结合。同时,由于总结性立法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地方立法应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使与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是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6)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当然,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但外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相反,负外部性就会导致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导致将成本的转嫁社会或他人,例如通过损人利已或损公肥私等手段。
正因为这种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例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半岛平台、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
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7)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
[内容提要] 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本文探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的特殊性,并对当今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 环境 环境法治 环境问题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例如,“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给破坏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放射性泄漏事件,这两起事件到现在让人想起来都还有某种恐惧的感觉。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 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 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 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笔者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 (1)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人文社会因素 “生态学作为一门科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一直就与‘人类社会’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说前期的生态学更多地显示了自然属性的话,那么现代的生态学,则更强烈地显示了它的社会属性这一面。”(4)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 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 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5)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理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是有多么的差。一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如此的差,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又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 第三,环境问题与贫困等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笔者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 环境保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 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 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原则:①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存在着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与此对应地方环境立法中也存在着侧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环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虑。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这应该说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半岛网站。③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各地方的污染状况不同,环保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结合。同时,由于总结性立法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地方立法应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 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 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 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四)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 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使与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是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6)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当然,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但外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相反,负外部性就会导致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导致将成本的转嫁社会或他人,例如通过损人利已或损公肥私等手段。 正因为这种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例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 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7)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三、简短的小结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 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 〖参考文献〗 (1)《辞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48页 同(1) (3)《中国环境公报》,1988—12—30 (4)马世俊著:《中国生态学透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5)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8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7)亚里士多德著:《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28页
什么是环境?环境是指与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等。而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人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环境问题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之后,随着工农业迅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也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全球性的环境危急,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1998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目前一些大城市儿童大约有十分之一患有哮喘病,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大气环境的严峻状况。2003年春天,一场突如其来的SARS狂潮让全世界30余个国家和地区身陷其中,8000余人感染,700余人丧生。这次突发性公共环境污染事故与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受大规模破坏有着密切联系。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本人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环境方面同样适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2)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极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由于人口不断增长造成了另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城市化问题,现在世界上所有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城市化过快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城市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毁坏了一定的森林和草地,给城市化还带来了一系列其他问题:交通拥挤、住房紧张、污水处理不当、供水不足、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垃圾污染、土地荒漠化和人民健康受到损害等。人口城市化的过快发展使生态受到破坏,使环境不断恶化。
“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于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可以看到,我国国民的环保意识总体水平普遍较低。一个国家的国民环保意识如此,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
第四,环境问题与贫困等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半岛平台,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本人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我国环境保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
环境保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一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
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决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原则:①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存在着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与此对应地方环境立法中也存在着侧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环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虑。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这应该说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③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各地方的污染状况不同,环保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结合。同时,由于总结性立法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地方立法应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护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本人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整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能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这里,公民的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无保护环境的传统。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超级秘书网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土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与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
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从这种观点出发,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总之,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探索过程,应当说,环境立法应遵循和贯彻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环境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法治的先行,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保护环境的重任,唯有如此,环境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完善和成熟,存在的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摘要:全球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各国政府和人们都必须思考和面对的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要治理好全球环境就应当认真地面对环境问题的双重性,就应当对我们目前的单一式的治理进行反思和完善,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的路径,以减少现实存在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矛盾。
环境问题是当前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必然面临的一个无法逃避的严峻考验,环境问题是我们身边每一个公民都必然面临的关涉自己切身利益的真实挑战,环境问题是我们整个人类都必然面临的一个牵涉人种生死存亡的无法回避的磨难。然而我们在如何处理环境问题上却很难达成共识。在世界这个大家庭里,虽然我们都住在同一地球村,但是每一个成员都有着浓厚的搭便车心理,加之利益的分化半岛平台官网,每一个成员都故意宣称自己的权利,忽视自己的义务。我们依赖平等的国家去处理环境问题,各国进行博弈后的结果很可能就是我们常说的“囚徒困境”。下面我就从全球性与区域性两个方面来分析环境问题:
首先,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主要是指其最终的影响具有全球性,人们根本无法为环境问题的影响划定一条明晰的界限以阻止其影响。我们可以试想一下,从各地排放的污水最终流到了哪?毫无疑问到达的终点是各大洋,除非河水断流。但是如果河水断流的话那么大洋也难逃干涸的命运。也正是如此我们每一个国家都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下游”,我们喝的、用的也必将是从“上游”顺势而来的污水、毒水。我们还可以回想一下,各地烟囱中排放的废气最终飘向了哪?毫无疑问飘向的地方就是我们地球的上空,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把废气阻止在某一固定天空,除非你能阻止风的流动或者造一块足够高和足够宽的挡板。但是没有了风的流动我们大家就只能窒息而亡,也没有什么技术可以造出这一块足够高和足够宽的挡板。所以在环境问题上大家都宣称自己处于“下风向”,承受着“上风向”的惩罚。环境问题无边界,环境问题带来的影响是世界性的,这给我们解决环境问题带来了严峻挑战,因为它给宣称权利和逃避责任的人或国家提供了一个逃避责任机会。
其次,环境问题的区域性主要是其最初影响具有区域性,最初承受环境破坏恶果的人肯定是某一地区的特定人群。如果某一城市建设大批空气污染严重的企业,排放大量的污染气体,首当其冲的一般都是自己本市的居民。因为污染的扩散需要一个过程,是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向外扩张的。任何人都没有办法把这个污染迅速地转嫁到其他地区和国家。如果在某一河流边要建一大型造纸厂或印染厂,那么深受其害的一定是这条河流边的居民。任何人都很难把污染的河水引向他处,毒害别人。环境问题带来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区域性的,这个特性在某种程度上对我们的环境问题的治理是很有利用空间的。环境问题的区域性也就为我们明确地划分了责任范围和有利于我们凝聚部分群体的力量。责任意味着义务,力量可以转化为强力。组织化的力量可以迫使义务被得到执行。这样我们就有利于区域环境的治理,通过区域环境的治理从而保证全球环境的改善是一条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途径。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环境问题可以分为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力的原因导致,而次生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所致。但是两者往往很难截然分开。环境问题的产生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生态环境的早期破坏、近代城市的环境污染和当代威胁生存的环境问题。当代环境问题的特征是,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征兆,目前这些征兆集中在酸雨、臭氧层破坏和全球变暖三大全球性大气环境问题上。我们目前就处于第三阶段,如何应对环境问题的挑战成了人类的当前重大课题。
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都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种是依靠一方强制一方得以解决;第二种是诉诸更高的共同权威;第三种是双方自愿协商解决。
当我们用第一种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时,意味着一方的力量必须足够强大到能强制另一方执行其决定。关于环境问题是否存在已经得到了大家的共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主要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由于世界各国在国际法层面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自己的自,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因此发达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无法强迫发展中国家执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更是无法强迫发达国家执行环境保护义务。可能有些人会说我们可以诉诸武力强迫某国执行环境保护义务,这里我想提醒的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核大国,即使是很弱小的国家我们也无法强迫其执行,因为他们可以利用恐怖主义进行反抗。恐怖主义和核威胁导致没有哪个国家敢轻易实施武力胁迫。当然还有些人会说我们可以利用经济手段,毕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制裁也许可以迫使其就范。但是经济制裁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双重的,你对他国进行经济制裁给你带来的坏处可能还更多,甚至还有可能遭到民众的反对而下台。很明显第一种解决方法基本起不了作用。诉诸更高的共同权威是我们常用的第二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在环境问题上我们共同的权威是什么呢?我们是联合国!但是联合国是更高的权威吗?我们不敢轻易下结论,在形式上它可能是大家公认的更高权威,但是在实质上它根本就不是更高的权威,因为其组成单位的国家的具有对外的独立性和对内的最高性。在这个悖论下,很明显它不是更高的权威。另外,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看,它实际上也不是更高的权威。虽然各种环境保护的政策由联合国制定,但在具体的执行层面它严重依赖于各国家的贯彻执行,而且由于联合国没有保证政策执行的后盾,那么国家也就不一定会执行或者说不一定或按你的要求去执行。第三种方法是双方自愿协商解决。这种方法就是目前主要采取的方法,也是一种迫于无赖取其次的方法。不断地召开各种有关环境问题的会议的目的无非就是希望能就如何解决环境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并希望各国主动自愿地执行会议的一致决定。要达成一致的意见各方就必须都有所让步而不能提出过分的要求,而且要主动执行一致的决定。在气候问题上我们很大程度上只能寄希望于第三种解决方法了,但是第二种方法应该是最文明的但不一定有效,而第一种方法则虽不很文明但是最有效的。
在当今文明社会的发展历史过程中,我们应该努力地追求文明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文明可能也仅仅是我们的理解,有时候如果能够找到一种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话,可能效率会优于文明。不过事实上可以利用这三种方式创造一种复合的解决方式,即首先借助协商的手段,达成某一共同权威,从而强迫各方执行这个共同权威的决定。这其实具有了复合共和主义的治理思想,利用复合共和主义进行环境治理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奥斯特罗姆的《复合共和制的理论》中阐述了复合共和的一些主要思想,复合共和制不仅可以用来构建一个统一的国家,也可以用来治理全球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执行最终依赖于我们每一个拥有的民族国家,解决环境问题希望最终寄托在我们每一个地球上的人。
全球化的环境问题既可以说弱化了我们国家的地位,也可以说强化了我们国家的地位。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对于加快解决环境问题意义不大。我们民族国家要联合起来解决环境问题,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让步,发达国家必须提供资金和技术给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没有资金和技术的帮助,他们很难贯彻环境保护的义务。没有了资金技术的帮助他们首先就可能是没有能力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一个只能背五十斤重量的小孩,你让他背一百斤,那么他最终只能待在原地或被压死。另外,从意愿上来说,我们很难让一个饥饿的人捐出他仅有的半块面包。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有所让步,必须主动地承担力所能及的治理责任和改变自己的发展方式。能背五十斤的话,就应该主动地承担自己这五十斤的责任,而不能只背二十五斤,更不能想背就背几斤。已经果腹了就应该将自己的面包分点给他人。只有大家都互相让一点,全球环境治理才会有希望的曙光。退一步,碧水蓝天,忍一时,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最先是我们公众推动的,那么我们作为这个世界的公民,我们该如何承担自己的责任呢?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要有义务优先于权利的世界公民身份认同。自由主义的泛滥给这个社会带来的影响已经遭到很多的批评,对权利的过分强调导致我们忽视了自己的责任,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应不对人别人进行诽谤。发展经济的自由难道就可以对别人的生存权进行危害吗?在当今的社会我们更应该强调义务的优先性,复兴共和主义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呼唤。每一个人都履行了自己该尽的义务或者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对共同体来说并不会带来危害,相反是给更多的人带来利益。环境问题的区域性也就是说我们应该主动积极地承担自己的责任,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做贡献,为了我们将来都能生存在地球上大家一起行动,我们需要的是一荣俱荣而非一损俱损。目前我们还有选择发展还是生存的权利,等到我们没有了生存的选择权时,后悔恐怕为时已晚。亡羊补牢也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角度来看,传统的认同某一国家或种族的身份是不利于我们解决环境问题的,对全球的忠诚高于对国家的忠诚无可厚非。认同某种身份就意味着在认同某种权利和义务,认同世界公民身份就意味这认同世界公民的义务,世界公民的第一项义务就是环境保护义务。认同世界公民身份就意味着认同世界公民的权利,世界公民的第一项权利应该就是生存权。
这个时代带给我们众多利益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众多的义务。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才是社会的常态。利用复合共和主义的思想去进行全球化的环境治理,我们就必须构建多中心的治理体系,民族国家毫无疑问就成了我们的多中心的一部分,作为世界公民的个人也可以作为我们多中心的一个最小部分。这个多中心的治理体制明显是具有层级性的,构建一个清晰的复合共和的多中心体系治理体系成了我们的当务之急。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和区域性正是这一体系的基础。
复合共和主义的治理思想的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它对美德的预设。基于复合共和主义进行环境治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和挑战。环境问题不完全是一个学术问题,它更是一个问题,环境问题牵涉到各国的利益博弈。
一边是发展,一边是环境。这两个问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里的重要性都是不同的。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付出眼前的沉重代价。这对于一般的人来说是很难接受的,在事实面前我们经常显得脆弱无比。那么在这个发展权与生存权的博弈中,发达国家强调的明显是生存权,发展中国家强调的明显是发展权。原因是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而发展中国家还未发展。这样各方就必然各自寻找攻击对方的策略以用来为自己逃避责任寻找借口。发达国家现在以共同的责任、发展带来的未来的责任、新兴主要经济体发展的当前责任来宣称我们大家都应该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发展中国家以有区别的责任、道义的责任、历史的责任宣称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问题,我们如果一直这样争论下去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
如果我们从世界公民的身份和未来的发展眼观来看,生存权可能是优先于发展权的。再好的经济,只要没有了人也就没有了好的意义的存在。发展是为了人,人才是目的,发展毕竟不是目的。但是我们也应该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如果放弃现在的发展,为了生存而放弃发展最终也将导致毫无意义的生存。人民如果连眼前利益都看不到了,还会寄希望什么长远利益吗?而且对于许多国家来说,放弃GDP就在某种情况下意味着大量失业、社会混乱。在这个地球上每天都有几十亿张嘴等着我们的食物!当然这个社会也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大家对奢侈品消费的迷恋,对物品的严重浪费。这不是在地球的巨大伤口上继续撒上一把盐吗?这样的权利难道我们也需要维护吗?
发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发展权是指公民享有使其现有生存状态随社会发展而良性发展的权利。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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